GB4706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67: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工业和商用地板处理机与地面清洗机的特殊要求》(第二版)及其修改件第1号(2000)。
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修改的部分,表示GB4706.1-1998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的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
表示除符合GB4706.1-1998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正文中非标题的黑体字在第2章中定义。
本部分的附录属性按GB4706.1-1998中的附录属性的规定。
本部分增加的条文、注释和图表自101起编号。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商用电气饮食加工服务设备分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工商大学、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傅玉颖、洪盳平、李继萍、何阳春、王玉波、刘旭、尚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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