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系列标准,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GB4706的第2部分。
本部分是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的特殊安全要求,等同采用IEC60335?2?8: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英文版)及其第一次修正件(2005)。
本部分代替并废止GB4706.9-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 形成的。GB4706.1 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的,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
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 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GB4706.9-2003的主要差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 配合使用,而GB4706.9-2003 与GB4706.1-1998 配合使用;
---在第2章,本部分比GB4706.9-2003增加了两个定义:可洗剃须刀和湿式剃须刀;
---本部分在第7章、第22章及第25章分别增加了可洗剃须刀和湿式剃须刀的相关要求。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和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松下电工·万宝电器(广州)有限公司、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超人集团有限公司、博朗(上海)有限公司、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文秀、彭咏添、别正业、陈子良、刘宇忠、金天鸿、周海平、凌宏浩。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86年,第一次修订于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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