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
本部分是投影仪和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56: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投影仪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代替GB4706.43-199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投影仪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等同采用IEC60335-1:2001及修改件1)配合使用。如果由于版本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本部分使用出现问题时,应参照相应版本的IEC原文标准。
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2005形成的。GB4706.1中具体条款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0335-2-56:200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投影仪的特殊要求》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第一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夕。
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GB4706.43-1999有以下不同:
-在范围的注中删除了:热带地区使用的器具需要附加要求;
-增加了5.6:灯的亮度调至最大;
-删除了7.6,13.3,16.3,21.101的注、24.1.1,29.1;
一一将单位cm换为mm;
-增加14章内容:瞬态过电压;
-第21章的增加内容改为:正常使用的手持遥控器不是工作在安全特低电压时,也要经受
21.101的附加试验。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部分起草人:许力、马德军。
本部分委托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1999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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