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农轻[200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花生油》(GB1534-2003)和《大豆油》(GB1535-2003)两项国家标准已于2003年11月11日发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但近期部分企业反映,按新标准组织加工生产和重新印制产品标签有一定的难度,准备和调整的时间不足。近日,国家粮食局又提出延迟大豆油和花生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并就标准中有关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问题提出建议。
为了便于这两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就推迟《花生油》、《大豆油》国家标准实施和有关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花生油》(GB1534-2003)和《大豆油》(GB1535- 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延迟至2004年10月1日。
二、食用植物油"原产国"标注方式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原产国:原料产于ΧΧ国"字样直接喷印在标签中。
(二)比照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在标签中印上"原产国:见瓶(或桶等)ΧΧ处",再在包装的相应部位喷印上"原产国:原料产于ΧΧ国"字样。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真做好标准实施的宣贯工作,积极帮助油脂加工企业整改,严格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