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标委秘函[2005]7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正在组织起草国家标准《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协议》,该国家标准是等同转化国际标准ISO/IEC Guide 68:2002。现将推荐性国家标准《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协议(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ISO/IEC Guide 68:2002英文稿以及意见反馈表发送你们(也可直接从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最新通知”专栏中下载相关电子文件,但不包括英文原稿),希望你们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05年7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的电子文本发送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联系人:张宏 电话:82262798 传真:82260843 电子邮件:zhanghong@cnca.gov.cn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附件1
推荐性国家标准《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协议》
《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协议》编制说明
一、起草单位
“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协议”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提出并归口,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任务要求,定于2005年内完成。该项目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共同起草单位。2005年2月,“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协议”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组正式成立,成员包括国家认监委陈英(召集人)、葛红梅、许世玉、林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翟培军、周文权、李喜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陆梅,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邴旭卫,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张宏等10人。
二、起草原则与依据
该标准等同采用ISO/IEC Guide68:2002《Arrangements for the recognition and acceptance of conformity assessment results》,要正确领会国际标准原意,国家标准的表述则应符合中文习惯,对相同的词汇用语力求与已发布或已报批的认证认可相关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这其中包括:
1、GB/T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2、GB/T27024-2004《合格评定-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3、GB/T27011-2005《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还参考了以下文件: 1、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2、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3、GB/T20000.2-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二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
三、起草过程
(一)起草阶段
2005年2月1日,起草组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会上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确定了起草原则并明确了任务分工。 会后起草组成员按照分工,合作完成了标准讨论稿的起草工作。 2005年3月16日~18日,起草组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逐字逐句地对标准讨论稿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讨论和修改,按照中文的习惯对标准英文语序进行了调整,力争在语言上易理解、易读懂,进而在实施上不发生分歧、提高有效性。起草组以较高的时效将讨论中有分歧的问题E-mail至ISO/CASCO秘书处,以期更准确地理解ISO/IEC Guide68,修改后的讨论稿在又一次征求起草小组成员意见后,形成了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给各相关机构、专家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阶段
(待进行,略)
四、有关的技术问题和表述的说明
(一)若干表述的说明
1、ISO/IEC Guide 68:2002中涉及的其他国际标准,如已有对应的国家标准,在本标准中均替换成国家标准的编号与标题。
2、本标准力求与其它国家相关标准的术语保持一致,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系直接引用了其它国家标准的相应定义。
3、为更符合中文习惯或更易理解,本标准中有多处在保持原意的前提下对原文进行了转译。如本标准名称为“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协议”,ISO/IEC Guide 68:2002的名称直译过来为“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的机构间协议”。通过内容的翻译和反复斟酌审查,我们认为“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协议”既精炼,又符合中国语言的表述方式,还能忠实体现ISO/IEC Guide 68:2002标题的含义,且与内容中的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和接受的“政府间协议”、机构间“自愿性协议”等名称有相容的关系。
4、几个重点词的译法: Shall-应 Should-应当 Directive/guide/guideline/guidance-导则、指南(ISO)、细则、指南(IAF) Arrangement-(机构间)协议 Agreement-(政府间)协议 Logo/symbol/ mark-徽标、标识、标志 Element-要素 Elements-原理 Needs-原理 Need-需求 Testing-检测 Test-检测 Inspection-检查 Conformity-符合、符合性 Conformity assessment-合格评定
(二)征求意见稿中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1、在引言中,“regulators”译为“执法者”是从原文中的翻译过来的,根据上下文,起草小组认为这个译法比较贴切;ISO/IEC 17024:2003译为“执法机构”。
2、对条款1的第2段,英文为“Some countries may be concerned about having the necessary human and ¼¼¼¼beyond the scope of this Guide.”我们起草小组根据原意,用一句话简单概括为“对于如何获得和开发参与该协议必需的合格评定的人力和公共设施资源的指导,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3、参考了有关法律术语,在4.2条款中“Legally binding nature”译为“法律约束力”;在4.4条款中“legal status”原来普遍译作“法律地位”,但这次起草小组经过斟酌,并认为“法律状态”更为贴切。 4、在4.4条款中“Organizations-type of organization”,译为“组织-组织类型”,起草小组对此理解不一,希望听取各位专家的意见。
5、在4.8条款的注释中,“签约方最初可限制协议的范围”指的是什么?对应的原文是“signatories may initially limit the scope of the arrangement…”,起草小组的译法不统一,比较难于理解,望各位专家能提供指导。
6、5.1.2条款的第一句有争议,直接方法的定义和要求,大家理解不一,原文是“The direct method is chosen when confidence among the potential signatories…”,译文是“当拟签约机构能通过直接接触建立信任时,选择直接方法。”在实施中,需要关注的侧重面,希望各位专家能提供建议。
7、在5.2条款中,“All the others”是指“其他所有签约方”还是“其他非签约方”?在起草小组中有不同理解,文中表述的是起草组中多数人的意见。
8、5.2.2第二段理解上有分歧,已经用斜体字标出,请各位专家详审。
9、附录A.3.1中,倒数第二句的译文是“由于签约方以认证机构身份运作时是有法律责任的,因此这种协议存在法律约束,也可能受到利益方的限制。”中提到的限制和法律责任,在我国应关注哪几方面的问题?希望各位专家提供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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