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越来越呈现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这与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作用是分不开的,随着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和推陈出新,对1999年制定的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标准GB17761),也应随着产品的发展进行不足部分的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笔者就实际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建议以供探讨。
一、首先,是有关电动机的功率问题
GB17761第5条5.1.7电动机功率提出,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这里没有对下限进行规定,这样在各生产厂说明书中对电动机功率明示有 150w、160W、180W、240W,还有150/180W并且大多数生产厂生产多种规格不同型号的电动车,有的甚至几十种,但都是同一种说明书,而标准5.6条对说明书的要求中,对电机功率只要求标注,没有更多的规定和限制,这样在实际检测中检测的功率数值与说明书中标明的数值大打折扣,很多产品实测数在100W左右,而由于标准对功率的下限和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检验结果还是判定合格。
电动机功率是电动自行车的一个重要指标,说明书随意标注就有对客户误导和欺诈嫌疑,而检测机构还要判定合格,这样下去说明书对功率的标注将会越标越大(只要小于240W),因为功率大市场销售就会好一些,(当然这是就这一项指标而论)这样将会造成电动车市场混乱,造成客户无所适从。
笔者建议对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应有个范围限定如:100~240W(当然可以讨论),而标准中应加入对额定连续功率的具体指标限制和规定,如功率按照产品明示检测±X%(可另议)如超出为不合格。标准中可对说明书做出规定,所有内容和指标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这样生产厂将要认真标示此值,客户可根据此指标参考选购,有的放矢。
二、关于百公里电耗规定
标准GB17761中5.1.6百公里电耗;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此指标是在负重75kg本车的最高车速下行驶续行公里数,求出单位公里所耗电能乘以100KM计算出来的,这个指标是考核同一负我情况下的耗电,还不是最大耗电,最大耗电应与最大功率相对应,如电机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那么最大耗电应在负重达到输出功率240W情况下测出的百公里耗电,而电动车百公里耗电不能超出此值,即电动机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百公里耗电不大于所测值。
三、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GB17761标准5.2.8.4对蓄电池的标称电压规定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而6.2.8.4蓄电池标称的测量及电动车检验操作规程中,项目十八蓄电池的标称电压数据处理及判断中规定,依照说明书规定的标称电压结果,允许高出相应标称值的15%,这样实测电压不高于55.2V(48V×l.15)视为合格。
笔者认为,此项指标的规定应需慎重。
因为在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中,对电动器具(电动自行车也属电动器具)有了明确规定。
GB4706. l中2.4.10Ⅲ类器具定义为其电击防护是依靠安全特低电压电源来供电的器具,且其内部不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GB 4706.1中2.5.2安全特低电压定义为:导线之间以及导线与地之间不超过42V,其空载电压不超过50V,电动自行车应属于电动器具里Ⅲ类器具,属于42V以下安全特低电压(空载不超过50V)供电的器具,如果不注意此项指标的规定,标称电压48V允许实测电压高出标称电压的15%即55.2V,那么就要跨入Ⅰ类Ⅱ类电动器具,如果这样电动自行车在电气性能安全要求上将是很难达到的,所以笔者建议此项指标的规定还要与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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