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家质检总局审议通过,日前正式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计量局1987年7月10日公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采取统一的型式批准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
据了解,原《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自1987年7月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型式批准和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原《办法》规定对申请单位采用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对计量器具新产品采取统一管理的需求。急需修改我国计量法律法规中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不一致的方面。
《办法》共计6章25条。其中第四条、第五条强调,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
《办法》在内容上有了明显改进。将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统一为型式批准,将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统一为型式评价;缩短了受理申请型式批准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对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项目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样机照片;明确了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具备的资格要求;明确规定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对企业随意变更已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型式的,要依据计量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