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6月19日发布公告,自7月20日起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对出口到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部分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国内广大纺织品出口企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第一条已明确,即“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管理办法》的实施,使企业在中欧纺织品协议签署后,可以有序安排生产和出口,最大限度地给国内企业创造相对稳定的、可预见的经营环境。同时,也为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获取更好的经营效益创造重要的条件。 问:《管理办法》与过去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何不同?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的性质不同。过去的纺织品配额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进口国为主导的被动配额管理,配额的范围、数量、增长率、实施年限主要由进口国决定,我方可谈判的余地不大;最新公布的《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出口经营秩序而自主制订的,具体管理的商品、数量、增长率、年限由我国与进口国政府通过磋商决定,中国政府有充分的自主权。 两者涉及的纺织品范围不同。一体化前的配额体制设限种类较多,直到一体化的最后一刻,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仍分别对我103类、41类、23类、38类产品实行限制;而根据《管理办法》,实施出口数量管理的条件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即将实施的对欧出口管理只涉及10类产品,范围大大缩小,仅占我对欧一体化纺织品出口总额的36%。 管理的数量和增长率不同。过去配额体制下,配额数量与我国的出口能力不相称;而此次依据《管理办法》即将实施管理的对欧盟出口的十类商品的数量,是一体化后我在上述纺织品出口能力得到释放的起点上确定的,其数量基础远远大于配额体制下给予我的出口数量。 管理的方式不同。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更为公开、公正、透明:一是完全以企业的出口实绩计算申请数量,且总量、计算公式、分配方案全部在网上公布,企业也可根据上述信息计算出可申领数量,做到完全公开、透明;二是过去的配额相当一部分是有偿使用,现在全部无偿使用;三是对所有类型的企业一视同仁,做到公正、公平;四是充分考虑到一体化后企业相关产品对相关国别的出口实绩,使真正有实力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能获得出口数量。 与中国海关建立实时电子数据核查,有效杜绝许可证的转让和倒卖。《管理办法》将首次实施中国海关通关凭证、进口国海关通关凭证的双证管理,实行商务部许可证管理系统与中国海关的网上数据交换、实时联网核查,一旦发现违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而有效杜绝许可证的转让、倒卖。 问:对目前美国设限的产品是否适用该办法? 答:根据《办法》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目前中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就目前设限的七种产品进行磋商。对美国设限产品是否适用该办法实施出口管理,要视磋商的情况决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美方一再对我单方面设限,且给予的数量小,致使目前设限产品数量已所剩不多,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等敏感紧俏类别中国海关统计的清关率已近100%。据此,我们估计,到7月20日《办法》正式实施时,对美出口的设限产品届时将无数量可出。与美国相比,中欧此次就纺织品问题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使我企业获得了相对较大的发展空间,而且欧盟书面承诺对其它产品克制使用242段,这使中欧纺织品贸易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我国对欧盟整体纺织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规定的分配方式也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透明。因此,企业完全不必恐慌,不要抢出口。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公布的可申领许可证数量切实安排好生产,有序出口。同时,希望企业充分用好可出口数量,提高单位数量内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尽可能扩大利润空间,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 问:受到临时管理的纺织品是否还需要申请自动出口许可? 答: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如在实施前已实行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的,自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日起,《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不再作为海关通关验放凭证。据此,对已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的商品,将不再实施自动出口许可管理,具体时间请关注商务部、海关近期公告。 问:今年的临时出口许可总量如何确定?如何计算企业可申请数量? 答:根据中欧就纺织品问题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今年对欧出口的临时出口许可总量将为中欧今年协议出口数量减去自中欧达成谅解备忘录之日起至实施管理之日前我国已对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数量。今年企业获得的出口数量将按照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出口业绩计算。具体计算公式详见商务部网站公布的《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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