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两个单耗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HJ001-2005)和《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HJ002-2005)印发你们,自2005年8月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本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审批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在本标准幅度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进行备案、核销。2005年8月1日前备案的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和K(黄)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合同,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合同,按各地海关已核定的单耗核销。
特此通知。
附件:1、黄金首饰、K(黄)金首饰、K(黄)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HJ001-2005) 2、铂金首饰、铂金镶嵌首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HJ00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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