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61157:1992《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声输出公布要求》。
本标准代替GB16846-1997《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声输出公布要求》。
本标准与GB1684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为了不与已修订的强制性标准GB9706.9产生矛盾,本标准修订为推荐性标准;
---删除了IEC 前言;
---第3章定义和符号中,为了与GB9706.9保持一致,3.11医用超声诊断设备和3.22换能器组件两个定义,在这里直接采用GB9706.9中2.1.143和2.1.145的定义;
---第5章公布数值的取样中关于不确定度的描述,按照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将随机和系统不确定度修改为A 类和B类不确定度;
---第7章试验方法的内容修改为:声输出测量根据GB/T16540采用水听器法,或对声功率测量根据IEC61161采用辐射力天平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原理性阐述中关于不确定度的描述,按照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将随机和系统不确定度修改为A 类和B类不确定度;
---删除了附录D(资料性附录)水听器测量中声强计算的实例,附录D 并不是原IEC61157:1992的技术内容;
---对原标准中翻译不准确的条文做了若干文字上的修改,使修订后的标准更加忠实于IEC61157:1992原文。
本标准的附录A 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超声设备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武汉医用超声波仪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俭、忙安石。
本标准于1997年6月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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