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厂时,车辆制造企业应当为车辆配备相应的车辆随车文件,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等,同时随着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处于车辆制造企业和车辆主管部门的不同要求,对车辆说明文件的种类和说明内容的要求还会逐步得到提高。《车辆说明文件》系列标准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随车文件的种类、格式、描述项目等内容,使得车辆生产企业在制定车辆说明文件有标可依。
本部分为《车辆说明文件》系列标准的第一部分,按照2002年汽车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24号的要求,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该项标准的制定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为了加强标准起草力量,邀请了天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共同参加了标准的起草工作。
本部分为第一次制定,在标准制定期间,主要参照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公安部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汽车行业的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本部分主要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型式、一般要求、项目要求、附录A和附录B七部分构成,分别对《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的型式、一般填写要求、32项填写项目的内容逐条提出了详细规定。其中附录A给出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的样式,附录B给出了公安部门的车辆分类方法。本部分适用于汽车及其底盘、半挂车。
一、型式 此部分主要规定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必须符合附录A的样式,采用A4纸、白底黑字,5号宋体字,内容清晰,易于辨认,条码易于识读。
二、一般要求 此部分主要规定了每一个车辆产品(整车、底盘、改装车)都应配有《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所填参数必须是一个确定的数值,不填项目应用“/”或“-”占位。
三、项目要求 此部分分别对32 项填写项目的填写内容、填写格式逐项进行规定。 其中大多数项目的填写要求与目前车辆生产企业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要求完全相同或相近,仅以下项目的填写要求有所不同或属于新增项目: 1、车辆类型,填写要求有所不同,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GB/T 3730.1-2001或附录B(《GA24.4-2001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机动车辆类型代码》)进行填写; 2、车身颜色,属于新增项目,填写要求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 3、发动机号,属于新增项目,填写要求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 4、燃料种类,填写要求有所不同,本部分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 5、排量或功率,对于车辆的分类要求有所不同,本部分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分类规定; 6、车辆出厂日期,填写要求有所不同,本部分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 7、增加了二维条码的使用要求。
该标准于2004年8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