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面回转筛(以下简称回转筛)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粮油饲料加工中物料清理、分级用回转筛及其改进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3768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ST/T 10148.5 粮油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板件、板型钢构件技术要求 ST/T 10148.10 粮油加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表面涂漆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型号表示方法
T QL M □ - □ T: 粮油通用机械 QL: 清理筛 M: 平面回转 □: 筛面宽度,cm □: 筛体个数 注:单筛体不标个数。
3.2 标记示例
筛面宽度为75cm、双筛体结构的平面回转筛:
平面回转筛 TQLM75-2
3.3 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表1项目参数(略)
4 技术要求
4.1 回转筛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回转筛在原粮中等质量水平的条件下应达到:
4.2.1 大杂去除率:≥80%。
4.2.2 小杂去除率:≥50%。
4.2.3 轻杂去除率(带吸风道时):≥60%。
4.2.4 下脚含正常完整粮粒:≤1%。
4.2.5 处理量符合表1要求。
4.3 机器工作时运转应平衡,无扭摆,无异常声响。
4.4 空载运转噪声,其A计权声压级应不大于80 dB(A)。
4.5 机器空载运转30min后,轴承温升应不大于35℃,最高温度不大于70℃。
4.6 机器空载运转时,机架任何部位振动的振幅均不得大于2mm。
4.7 机器应密封良好,负载运转时应无漏料现象。
4.8 操作装置和调节部位均应灵活、准确、可靠。
4.9 筛格前后段与档板之间、筛格前后段之间接缝均不得大于1mm。
4.10 筛格压紧装置对筛格的压紧可靠,筛格装拆时应轻便灵活。
4.11 筛面装的平面度就不超过表2的规定。表2筛面面积(m2)平面度公差值(略)
4.12 机器运转4h后,各筛面不堵孔率不小于85%.
4.13 观察窗玻璃应安装牢固、配套紧密、无明显划伤.
4.14 机器外表面应平整,轮廓清晰,边缘整齐.
4.15 表面涂漆应符合SB/T 10148.10中第4.3.1条 4.3.2 条5.3.2.3条和5.3.2.4条的规定.
4.16 电气设备不接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5 实验方法
5.1 大杂去除率
小杂去除率,是对进机原粮和清理后物料分别取样,按照有关规定的筛选法分拣出进机原粮杂质含量与清理后物料杂质含量,通过计算得出去除率。
5.2在测试时间内,在轻杂出口处收几全部轻杂,对照进机原粮中所含轻杂,通过计算得出轻杂去除率。如设备上不带有吸风道,则不做该项测定。
5.3 下脚中含完整粮粒的测定:将所有的下脚料和拣出的完整粮粒分别称重,通过计算得出。
5.4 处理量的测定:在回转筛出口处,接料不少于 3次,每次10~30 ,取平均值换算成每小时流量,即为该设备的台时处理量。
5.5 噪声的测试,按GB 3768中第6.4.1条、6.4.2条、6.4.3.1条的规定进行。
5.6 用半导体点温计测量轴承外壳温升。
5.7 机器振动可用测振仪或百分表测定。振幅指被测部位两个极端位置之间的位移量。
5.8 筛格前后段与挡板之间,筛格前后段之间接缝大小用厚薄规测量。
5.9 筛格被压紧时,双手拉动筛格时应无移动现象。
5.10 测量筛面装配后的平面度时,可将筛格放在平板上并用重物将筛框四角压平,测量筛面最高点与最低点之差值,即为平面度误差。
5.11 筛面不堵孔率,在具有代表性的部位,选择面积0.1m*0.1m的筛面为检测对象。
5.12 表面涂漆的检查按SB/T10148.10中第5.2.1条、5.3.2.3条和5.3.2.4条的规定进行。
5.13 测量绝缘电阻采用500V兆欧姆。
5.14 机器密封、无漏料及其外观质量用目测。
6 检测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产品均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及其分类见表3.
6.1.3 B类、C类均以不合格数计。
6.1.4 出厂检验的项目中,第4.4条、4.5条为抽检,其余各项为全检。
6.1.5 全检项目中,单机检验时B类不合格项目应全部合格,C类不合格项目只允许有一项不合格。
6.1.6 抽检项目的检验方案见表4。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一般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2.3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全部,项目分类见表3.
6.2.4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和批合格与否的判定见表5。表3序号检验章条(略)
6.2.5 型式检验不合格后的处理方法:
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在纠正不合格的原因之后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a.试验设备出故障或操作上的错误; b. 造成型式检验不合格的原因能马上纠正; c.造成型式检验不合格的零部件可以修复。
倘若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暂时停止正常批量生产或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表4检查水平Ⅱ抽样方案正常检查一次抽样(略)
表5批 量≥5判别水平Ⅱ抽样方案一次抽样(略)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在产品正面显著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编号 b.转速、配备动力; c.制造厂名、配备动力; d.商标; e.质量(重量)。 7.2 机器、机件包装时,均应固定在包装箱的底盘上,筛体与机架必须紧固,不得有相对运动。固定用螺栓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松动。随机文件包括:
a.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装箱单; c.使用说明书; d.用户意见反馈单。
7.3产品运输时,应垫平、放稳,包装箱标志应清楚。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型号; b.箱体体积、质量(重量); c.出厂日期、编号; d.储运标志、发货标志。
7.4 产品包装后的存放要求垫平、放稳。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淋、日晒、积水措施;室内存放时应有良好的通风与防潮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商业机械标委会粮油机械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内贸易部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永登粮机厂、安阳粮机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南轩、刘亦生、许寅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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