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食品及其包装材料早已有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卫生标准,其中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二是《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是国务院颁布的,而《管理办法》是卫生部颁布的。这两个都是强制性的法律,违反它的规定就要负法律责任。食品卫生法规的内容比管理办法要宽广得多,是综合性的法律,而后者是专业性的,仅指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管理范围限在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理,输送带和塑料做成的包装材料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所谓塑料食具是指勺、匙、筷子等短时间接触食品但要反复使用的塑料制品。所谓容器是指桶、瓶、盆、杯等盛装食品的塑料制品。所谓生产管道是指食品加工过程中物料,特别是液体食品或饮料流过的管道,也应包括贮灌在内。所谓输送带是指运送食品原料到加工设备中去的载体,而包装材料是指单片或复合的瓶、桶、托盘、卷膜和袋,其中的卷膜包括保鲜膜、封盖膜和制袋膜。制造食品软性复合包装材料的所有厂家应该严格执行这个管理办法。
卫生标准分原材料和制品这两个方面
原材料方面的卫生标准,有GB9691《食品用聚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GB9692《食品用聚苯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和GB9693《食品用聚丙烯树脂的卫生标准》。在这三个树脂中,聚乙烯和聚丙乙烯用量最大,聚苯乙烯用量最少,而且会越来越少。国外除了这三个树脂外,还有聚酯(PET)、尼龙(PA)等其他树脂的卫生标准。这些原材料的卫生标准中,有重金属含量、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脱色指标等规定,而国外的指标中,还有醛含量,镉、砷、汞等重金属含量,酚和胺含量等规定。
制品方面的卫生标准,有GB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食品包装聚丙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和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前面三个成型品卫生标准项目中,有蒸发残渣、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含量的具体指标,而第四个《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中,又增加了二氨基甲苯含量不得大于0.004mg/L的指标。塑料加工一定要经过加热这道关,而合成树脂和塑料在受热时存在着裂解、氧化、降解、变质的问题,因此,在用树脂加工成塑料容器或薄膜时,要加入抗氧化剂、热稳定剂等助剂。有些膜还要求抗静电、防结露、高爽滑,所以还要加入抗静电剂、防雾剂、爽滑开口剂等助剂。所有这些助剂,都首先要经GB15139《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试验检测,证明无毒才可使用,但也有一个添加量的限制。所以,在制品中,这些能被抽提出来的低分子量物质,也就是蒸发残渣,或能被氧化变质的东西,也就是高锰酸钾消耗量,不能超过规定的量,超过了就不能使用。因此,对成型品还要有相应的卫生标准,其目的,就是防止乱用和滥用添加剂,就是要更好地保障直接包装和接触食品的材料具有高度的卫生安全性能。
上面七个标准中的前六个,只规定从树脂原料到其制品的卫生标准,是未经复合的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复合材料比原料树脂和树脂制品更复杂,因为它还要经过油墨的印刷、用胶粘剂的复合,才能做成包装材料。所以,我国又制订了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胶粘剂中的微量有害健康的物质,也会影响整个体系的卫生性能,而且其中的二胺基甲苯是一种致癌物质,必须严格控制,所以规定不能大于0.004mg/L。按这个数据去换算,也就是内容物中大约不得大于十亿分之四这个指标。
其实,除了上述的卫生标准项目和指标外,我国的复合包装材料标准中,还有一项残留溶剂不得大于10mg/M2 的规定,例如GB10004和GB10005,最近还增加了其中甲苯的残留量不得大于3mg/M2的内容。这是因为近年来大家对包装材料的异味和潜在毒性要求越来越严格有关。所以,除了限定它的残留量之外,随之而来就发展了水性油墨和胶粘剂、醇溶性的油墨和胶粘剂以及无溶剂胶粘剂等新产品,目的是想保障复合材料具有更高的纯净、卫生和安全性能。为了控制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我国又制订了GB968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在这个助剂的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添加剂、溶剂、胶粘剂等十七个大类,五十八种具体物质的名称和最高使用量。
在复合包装材料中,除了树脂、助剂外,还有油墨和胶粘剂,目前还没有单独的卫生标准,也没有全国统一的产品标准,只有各个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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