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和规则
加拿大在建筑、化学品、药品、能源、食物、运输设备、测量设备、医疗设备、电信设备和环境等领域都有技术标准和规则,分别通过《国家建筑规范》、《食品和药物法》、《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消费包装和标签法》、《能源效率法》、《电气检查法》、《重量和度量法》、《电信法》和《机动车安全法》等法律来进行规范。目前,加拿大各省之间在技术标准上还存在着差异,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政府间事务和贸易分会已经就减少这些省际差异开展了工作,以减少上述差异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加拿大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主要适用于三个方面: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和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卫生检验检疫主要由《食品和药物法》及《食品和药物规则》来规范,《动物健康法》和《植物保护法》以及其配套规则是加拿大动植物产品健康检验检疫方面的主要法律。
贸易的技术性要求
关于修改打火机法令的草案
2004年3月13日,加拿大公布打火机法令修改草案,“用于香烟、雪茄和烟斗”的字样被从打火机定义中删除,草案要求在加拿大生产、销售和进口非高级打火机(即售价低于2.5加元的加拿大产打火机或海关估价低于2.5加元的进口打火机)的厂商,必须在规定期间内保存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合格证明,同时还修订了部分有关产品记录的要求。加方将产品安全与产品价格挂钩的做法同《TBT协定》规定不符,中方希望加方作出合理修订,以符合TBT的相应规定。
关于《自然健康产品法规》的问题
加拿大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自然健康产品法规》,但分别又有两年(针对场地许可)到6年(针对产品许可和已经签发药品识别编码的产品)不等的过渡期。该法规规定,所有自然健康产品必须在卫生部注册,获取执照许可后方可上市。为此,生产厂商要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要求。包装和标签也有统一标准,必须提供详细的医疗或非医疗的产品成分名称、成分来源、使用途径、产品的效用、使用建议、与产品有关的任何注意事项、禁忌症和已知不良反应等。销售场所也要申领执照。此外,新规定还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然健康产品的安全性。 食品卫生检测措施
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和药物法》的规定,所有食品或药品的进口均需接受抽样检验,检验人员有权没收和扣压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产品。即便在一批货物清关之后,检验人员亦有权在进口商的仓库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在大多数港口,任何肉类产品,包括生皮,通常被直接送到一个单独的仓库进行检验。一旦通过检验,将送回海关仓库予以放行。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往返特别仓库进行检验的运费,均由进口商承担。
《肉类检验法》则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类产品方能进口:肉类产品的原产国及加工国拥有经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书面认可的检验书;进口商可以向检验人员提供足以使加拿大政府满意的证据,证明进口的肉类产品符合标准且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包装和标记。此外,肉类产品进口后应立即交付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任何人不得购买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尚未交付检验的肉类产品。由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指定的检验人员可在任何地方对其认为不符合该法规定的肉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随时拆包进行抽样检验,并有权扣压和没收任何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肉类产品。
鱼类产品呋喃西林残留问题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动物产品理事会于2003年7月签署了《对进口鱼类产品中呋喃西林进行监测》的公报。加拿大卫生部没有规定呋喃西林的最大残留量,只要检测出并证实产品中含有呋喃西林,该产品就会被拒绝。同时,公报还声明,如果某种产品因曾被拒绝而列入有关呋喃西林的进口预警单中,该类产品就会被强行滞留并接受检测,需连续4个样品通过检测,才能从进口预警单中除名。
标签和标识
加拿大对进口货物的标记和标签都有明确规定,进口产品须符合《进口货物标记法》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倘若进口商对进口产品进行了包装进而用于零售,则必须同时遵守《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有关标签的具体规定。原则上,该标签法对标签作了3项要求: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产品的通用名称以及有关产品的性质、尺寸等信息。2004年,中国一家肠衣出口企业由于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的标识不符合加方要求,且装载器具没有进行密封,货物被加拿大食品检疫局查封。经中国驻加拿大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人员与加拿大食品检疫部门协调后,货物才得以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