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红”零件发生以后,针对标准的议论更加热烈起来。人们的议论部分指向标准的不完善导致了这种添加剂进入食品中来,对标准不能满足建立食品安全体系的需要进行了批评。人们急切地希望标准化工作能够更好地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更好地承担起鉴别伪劣产品的作用。
冷静地回顾这几年标准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状况,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共同的特点:
当非典发生时,我们发现消毒液没有国家标准,口罩没有国家标准……
当禽流感发生时,我们发现检测禽流感没有国家标准……
当“苏丹红一号”事件发生时,我们发现对“苏丹红”的检测没有国家标准……
这些事件产生后,虽然国家马上公布了应对这些事件的国家标准,但这些标准的效果如何,可操作性如何,标准水平如何,有待我们很好地了解和分析。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考虑标准化工作应如何应对,并从更深的层次上来完善标准化工作。
1 对标准化基础研究的投入应增加
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虽然对于某项产品标准的制定会有许多企业愿意投入资金给以支持,某些企业家对自己感兴趣的标准项目也愿意投入一定资金,但这些行为与企业的利益和企业家的个人意愿有很大的关联性。整体讲,对于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等基础性、公益性标准,国家如果不给予大量投入和支持,是很难提高标准整体水平的,因为制定这些标准需要的资金,远远不是目前国家所给的一个标准区区几万元甚至不到一万元的资金能够满足的。
一组甚至一个基础数据的确立,从选择技术指标、确立实验方法、选用仪器设备、作重复性再现性试验等等,需要长期的试验和大量的投入。如果要考虑对生物或人的影响,各种试验和验证工作就需要更大的财力支持。
研究制定基础性标准,单凭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努力是不够的,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当前,各单位都在进行经济核算,做这些事情所需要的财力物力如得不到充分保证,工作的效果又不能给起草单位带来直接回报,工作就无法开展。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给以大量的投入,以支持基础研究的进行。基础研究不保证,许多标准是无法确立的。
近年来,有些基础、方法标准的制定相当完善,如有的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做了大量的验证工作。这些标准为使我国产品出口,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起了很好的作用。但起草单位对这些标准的投入是几十万至上百万元。如果在标准制定中不解决具体的投入或给以具体的政策来保证对基础研究的支持,而仅仅凭目前国家支持的资金,做好标准确实有一定难度。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是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前提。
2 要解决标准类别不协调的问题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标准主要应制定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原材料技术要求标准、工农业生产活动中的通用管理要求标准等。但目前国家标准的现状距此还有差距。在2000年到2004年申请发布的国家标准中,基础标准比例在10%~20%之间徘徊,安全标准在5%左右,管理标准在6%以内缓慢上升,方法标准在25%~40%之间大幅跳跃,而产品标准最高时可超过45%。显然国家标准中的基础、方法标准数量相对不足。如果基础标准和通用方法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地方、企业标准的引用,必然要影响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国家标准是整个国家标准体系的基石,要保证下级标准在这个基础上细化、延伸。产品标准不宜过多地作为国家标准,而应将大量的产品标准放到企业标准中去。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应该列在国家标准体系中,具体产品的试验方法,不宜作为国家标准,而应作为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制定。
当前,国家标准中由于具体产品标准的比例过大,或在某一行业中针对具体产品的方法标准比例过大,使国家标准类别比例和数量失调。行业标准中的各类标准也应有协调比例。否则,必然造成标准数量的大发展而不可控制。
3 对标准作用的评价应客观
现在,出现了一些问题之后,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有没有标准。这说明,一方面,人们的标准化意识提高了,对标准的期望值提高了。这种提高有利于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进步。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到标准不是万能的。标准的制定、实施与当今的技术水平、经济状况、管理条件、政治环境、人文背景都有极密切的关系。
如在现今条件下,一些标准中规定的某些要求,依然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这之中可能是方法尚未确立;仪器设备无法落实;有关试剂无处购置;试验条件不能满足;操作人员水平达不到要求等等,这都可能决定标准中的要求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标准不提出无法检测的技术要求是合理的。一旦标准提出了要求,就一定要解决测试方法问题,这是标准制定的一个原则。而现在标准中的一些技术指标无法确立,正是因为当前的技术水平达不到。
标准规定的是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能够实现的技术,因而,对标准所起的作用要实事求是。标准是在大量实践的基础上,对重复发生的事物进行总结并将其规范化的产物,它既不可能规范无法预测的将要发生的事情,也不可能对突然发生的事物加以规范。标准只能在其自身的系统中,将各种规范性要求建立有机的联系,对解决具有共性特点的技术给以指导。
同样,标准制定和实施也受到经济、政治、人文条件的制约,标准只能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充分发挥作用。
4 应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标准体系
“苏丹红”事件发生后,许多评论都谈到了我国标准体系的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不足问题。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种产品、每一种配料,都要依据具体的标准要求进行监测,恐怕是永远无法实现的。因此,必然要建立完善的体系,对核心环节给以控制,才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不同于一般标准体系的建立。通常,标准体系是指有关标准按照内在联系建立的一个有机整体。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要考虑有关标准之间的有机联系,更需要考虑如何将标准、法规紧密联系起来,使那些影响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素首先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再将涉及安全的技术因素建立相关的标准。
可以设想,化工产品千千万万,谁能够预想到哪一种产品会在某一天被某一种利益所驱使而添加到食品中来,人们怎能针对那种尚未在某一领域使用的产品事先做好它的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要求标准呢?为此,首先应有完善的法规体系和严格的保障措施,技术标准体系应作为法规体系的技术支持,落实法规的要求,因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服从于法规的要求,要意识到完善该体系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5 要进一步改进标准的制定与应用方法
每项标准的第一章都是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范围小则浪费了标准资源,范围过大将使标准无法适用,因而标准的范围必须实事求是。国外有些标准对其适用范围的介绍异常仔细,对标准在什么条件下,在什么环境中适用都描述得清清楚楚。但我国有些标准在规定范围时,描述得非常笼统。如仅仅写“本标准适用于×××某种物质)的检测”。这种描述会使人质疑:对液体、固体、具有各种气味的食品、含量不同的食品都可以用这种方法吗?如果是,该标准可能是一种通用的试验方法,应该能检测更多的物质,而不仅仅是对某种物质的检测方法。因而在标准中应更准确地描述其适用范围。
反之,当某一事物出现后,发现没有针对其个性要求的标准时,并不一定没有制约它的标准,应该在其上层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寻找适用这一事物的要求和方法。如果已有的标准能够解决或稍经改动就可以解决出现的问题,我们的标准制定工作就会更加顺利,科学性也会更强。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由于仓促制定标准而带来的意想不到的问题,杜绝那些匆忙制定标准又匆忙修订的现象。
“苏丹红”事件的发生对标准化工作确实有启发,重要的是不在于亡羊补牢,而是对突发事件要从标准化角度研究产生的原因以及医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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