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管理的法律依据、
韩国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是韩国《食品卫生法》。韩国从2003年10月10日起,实行“进口食品等事前确认登记制度”。为提高进口食品检查制度的效率及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实行规则》,开始实施“进口食品等事前确认登记制度”。通过事前的现场检查,确认出口国工厂制造和加工的食品符合韩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食品(产品),在进口申报时只需接受书面资料审查。凡经事前确认的食品,在进口时可免于精密检查,减少通关程序,提高通关速度,为进口申报人提供方便。
与此相关,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还请求各国政府积极协助宣传该制度,以便各国食品生产、加工等企业能尽快执行韩国的“进口食品等事前确认登记制度”。
食品的管理
韩国政府通过官方的食品卫生安全厅和半官方的行业协会,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韩国1996年加入世贸组织,1997年建立HACCP国际认证制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到政府指定或认可的国内外认证机构获取HACCP体系认证,严格控制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另外,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明确标识。对上市食品,由政府派公务员抽样、指定机构检测;若违反《食品卫生法》,要判处经营者1至7年徒刑,并最高罚款l亿韩元
在韩国,食品工业协会负责检查食品及包装物的卫生、安全,协助官方制定标准、发布信息;收集各界意见,举办听证会,定期向政府反映情况,为立法提供依据。协会下辖研究所负责对产品的重金属、农药、兽药、添加剂检测,并认证转基因食品。
韩国法律规定,食品定期检测,不达标不准出厂;农产品合格方可上市;对餐厅、食品市场,公务员和消费者联合监督。韩国对食品加工企业要求严格,韩国的食品企业从选料、加工到包装都严格按标准进行,以减少污染,确保质量;请认证机构专人定期检查HACCP和ISO900l体系执行情况,出现问题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人为干扰。相关的科研开发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标签的要求
韩国要求所有进口食品均贴韩语商标,(韩语图文商标被用于韩语商标的场所,图文商标不应该是可移动的,而且不应该覆盖原有商标)。商标应该包括以下清晰可辨的文字记载: 1.产品名称。 2.产品类型。 3.进口商的姓名与联系地址,以及一旦商品出现缺陷可进行退换的联系地址。 4.酒类产品的生产号(批号)或分装日期可以取代生产日期)。 5.货架期。 6.内容物与重量、体积或块数之比(如果块数已经显示,则必须在括号内注明其质量或体积)。 7.至少包括四种主要成分或原材料的名称(只要特定的成分被用在产品中或作为产品的一部分时,就应该有一个各成分百分比含量)。 8.营养物(只有特殊的营养品、保健品、希望持有营养商标的产品及希望持有营养物商标的产品方能贴营养商标)。 9.由详细的食品商标标准注明的其他项目(包括注意事项与使用或保存规格)。
除了以上要求外,产品上仍要有原有商标。
还有诸如营养商标要求、与宪法相关的商标要求、畜产品商标要求、转基因产品的商标要求等。自2001年3月1日起,针对三种未加工的转基因商品(大豆、豆芽与玉米)的强制性商标开始生效,如果所装载的货物中含有3%或更高比例的转基因成分。而自2002年7月13日起,针对加工的转基因商品(大豆、豆芽与玉米)的强制性商标也开始生效。
韩国宣布从2003年7月开始,对进口活鱼实行原产地标识制。从2003年10月起,如果进口活鱼不标明原产地,将处以1000万韩元的罚款(1200韩元合l美元),如果伪造原产地标识,将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或3年以下的徒刑。
食品产品证书的要求
韩国的植物与肉制品的检疫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没有必须的证书与所要求的资料,任何植物与肉制品均无法通过韩国的海关。
l.红肉产品必须有以下证书: 1)食品安全检验局9060-5,肉制品与家禽出口卫生许可证。 2)食品安全检验局9305-3出口到韩国的肉制品许可证。诸如香肠、汉堡牛肉饼与碎肉无须在9305-3食品安检协会表格上注明屠宰信息。此类产品只需注明加工信息。
2.家禽产品必须有以下两个证书: 1)食品安全检验局9060-5肉制品与家禽出口卫生许可证。 2)食品安全检验局9305-2A出口到韩国的家禽肉制品许可证。
3.新鲜水果、蔬菜与坚果(除了核桃)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书。
4.冷藏/加工的水果与蔬菜(非灌装食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书:质量与状况证书。
5.真空包装的去壳核桃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书。
6.含有玉米或其衍生物的产品:对于含有玉米成分的食品,由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书信、报告书或者证书形式出具原料中“无Star Link”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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