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控制和试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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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4793.1-1995 |
标准状态:已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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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3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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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专业用、工业过程用以及教育用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包括下述用途的设备和计算装置:测量和试验;控制;试验室用;与上述设备和装置一起使用的附件(如:样品处理设备)。本标准适用于下面各项定义的、并且在规定的环境下使用的设备:A) 电气测量和试验设备指用电气方法测量、指示或记录一个或多个电量或非电量的设备,也包括非测量设备,如信号发生器、测量标准器、电源、换能器和发射机。B) 电气控制设备指将一个或多个输出量控制在规定值的设备。每个规定值可以由手动设置、本地或远地程控,或者由一个或多个输入变量控制。C) 电气试验室设备测量、指示、监示或分析物质或用于制备材料的设备。这种设备也可用于试验室以外的地方。本标准适用于至少在下述环境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设备:--室内使用;--高度在2000m以下,或者由制造厂规定在2000m以上(见D9章);--温度在5℃~40℃范围内;--温度低于31℃时最大相对湿度为80%;温度为40℃时相对湿度线性降低至50%;--电源电压波动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10%;--其它供电电压波动应按制造厂的规定;--瞬态过压为设施类别(过压类别)Ⅰ,Ⅱ(见附录J),对于供电电源,最小和正常类别为Ⅱ类;--污染等级为1级或2级,见IEC 664《低压系统绝缘配合,包括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中3.7.3条。1.1 本标准不包括:设备的可靠功能、性能或其它特性;维修(修理);维修(修理)人员的防护。1.2 不包括在本标准范围内的设备:--电力设备,例如电力电子设备;--机床和机床控制装置(见IEC 204《工业机构的电气设备》);--0.5,1和2级交流瓦特-小时表(见IEC 521《0.5,1和2级交流瓦特-小时表》);--属于IEC 601《医用电气设备》范围内的医疗电气设备;--属于研究或教育范围内的,把设备连接到人体的生物放大器;--低压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的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组件(见IEC 439-1《低压开关装置和控制装置组件 第一部分:型式试验和部分型式试验组件》);--构成建筑物电气设施一部分的电路和设备(见IEC 364《建筑物的电气设施》);--计算机、处理器和类似装置,1.3条中规定的设备除外(见IEC 950《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与设备分离的变压器(见IEC 742《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要求》);--家用设备(见IEC 33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用于易爆炸大气中的设备(见IEC 79《易爆炸气体的电气设备》)。1.3 本标准仅适用于那些组成本标准范围内设备一部分或设计成仅与设备一起使用的计算机、处理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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