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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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3838-2002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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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16.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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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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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 |
替代情况: |
GB 3838-1988(调整为GHZB 1-1999) |
中标分类: |
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标准>>Z50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060 |
发布部门: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日期: |
2002-04-02 |
实施日期: |
200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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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1983-09-14 |
复审日期: |
2004-10-14 |
提出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
归口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主管部门: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页数: |
13页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2-06-01 |
标准前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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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氧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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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一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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