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章、5.3.1、5.3.2为强制性的,其他条文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2593-1990《工作基准试剂(容量)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与GB12593-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工作基准试剂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修改了含量的测定方法(前版的4.1,本版的5.3)。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试剂分会(SAC/TC63/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光华化学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宝英、强京林、王玉华、陈汉昭。
本标准于1977年首次发布,于1990年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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