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1666《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分为4个部分:
———第1部分:氮肥制造业;
———第2部分:磷肥制造业;
———第3部分:钾肥制造业;
———第4部分:复混肥制造业。
本部分为GB11666的第1部分。
本部分4.2~4.4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1666—1989《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与GB11666—1989相比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名称,并依据GB/T1.1—2009调整了标准结构;
———修订了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增加了敏感区、复杂地形2项术语和定义;
———修订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限值,调整了生产规模分档;
———增加了有关绿化的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当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起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徐勇、洪燕峰、余青、张伟、陈萍、杨文静、明小燕、李有军、蔡秋帆、汪玉纯、李燕、杨勇、谢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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