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15982—1995 比较,主要变化
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1995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1995年版的第2章);
———修改了术语,增加了消毒产品,医疗器材和高度、中度、低度危险性器材,灭菌和高水平、中水平、低水平消毒,多重耐药菌的定义(见第3章,1995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见4.1和4.2,1995年版的4.1);
———修改了医疗用品卫生标准(见4.3,1995年版的4.2);
———修改了使用中消毒液卫生标准(见4.6,1995年版的4.3);
———删除了无菌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见1995年版的4.3.2);
———增加了治疗用水、防护用品、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疫点(区)消毒的卫生要求(见4.4、4.5、4.6、4.7和4.9);
———修改了污物处理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标准(见4.8,1995年版的4.4和4.5);
———增加了医院消毒管理要求(见第5章);
———修改了原附录A“采样及检查方法”(见附录A,1995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空气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2,1995年版的A.1);
———修改了医疗用品采样及检查方法(见A.5,1995年版的A.5);
———增加了治疗用水、紫外线灯、消毒器械、医院污水检查方法、疫点(区)消毒效果检测方法和大肠菌群检查方法(见A.7、A.8、A.9、A.10、A.11、A.12);
———删除了原附录B“本标准用词说明”(见1995年版的附录B);
———增加了新附录B“试剂和培养基”(见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上海利康消毒高科技有限公司、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九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新世纪生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兴昌风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国庆、邓小虹、张流波、李六亿、乔宏、戴彦臻、孙建生、卞雪莲、谷京宇、沈伟、徐燕、梁建生、林立旺、陈楚晖、任银萍、王志、张一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982—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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