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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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 78-201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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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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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所致猝死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活动中发生的接触化学物所致猝死的诊断及处理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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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induced sudden death |
替代情况: |
代替GBZ 78-2002废止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发布日期: |
2010-03-10 |
实施日期: |
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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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起草单位: |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等 |
起草人: |
张雪涛、胡英华、杨水莲、朱会耕、黄汉林、邹和建等 |
页数: |
8页 |
出版社: |
人民卫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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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78-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 78-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 78-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中急性二字删除;同时将英文题目chemicals-related改为chemical-induced;
——诊断标准章中4a)将“高危环境作业”改为“意外暴露于极高浓度化学物”,“呼吸骤停或心跳骤停”改为“心跳和呼吸骤停”;
——对原附录A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加以精简;
——删除原附录B,由“引起化学源性猝死的主要化学物”取代;
——对附录D心肺脑复苏术作为全面的修订,并作为附录C。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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