虫害滋生是档案安全保管的主要威胁之一。囿于条件,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许多中小型档案馆和档案室,施放药物仍是目前经常使用的防治方法。然而,当前市场上销售的各种档案虫害防治药品,由于缺乏统一的防虫效果测定标准,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了实际防治效果。本标准主要是对档案防虫剂防虫效果的测定加以规范,保证档案部门购进和使用合格的档案保护产品,提高档案安全保护水平。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技术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城、赵鹏、叶正梗、蔡学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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