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智慧药房评价体系》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的公告
皖市监标〔2022〕2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发布《智慧药房评价体系》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附件:批准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目录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皖市监标〔2022〕2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批准发布《智慧药房评价体系》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附件:批准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目录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