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函〔2022〕320号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规定,我局会同省级有关单位组织对截至2021年底已到复审周期时限和应当即时复审的现行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对拟废止的27项地方标准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经审核,现决定95项地方标准继续有效(详见附件1),修订47项地方标准(详见附件2),废止27项地方标准(详见附件3)。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请有关单位尽快按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附件:关于浙江省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带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