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于2004年9月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批准发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是我国第一个针对汽车燃油消耗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填补了我国汽车节能标准的空白,充实和完善了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法规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汽车燃料经济性的提高和汽车技术的全面进步,并为国家汽车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各项汽车节能政策奠定了基础。该项标准的推出时机非常好,表现在以下两点:
1.乘用车的保有量还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导入期,保有量的基数还很小:
2.我国石油需求呈高速增长时期,标准的出台有利于抑制过快增长的势头;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但不包括使用气体燃料和加醇燃料的车辆。
标准对应油耗/排放试验、按整车整备质量分成16个不同的重量段,在每个重量段内采用统一的油耗限值,以保证促进所有车辆燃料经济性的提高;考虑到低重量车绝对油耗较低这一事实,在不同重量段之间,对低重量段的限值适当放松,对高重量段的油耗限值则适当加严,从而鼓励重量轻的低油耗车辆的发展和对大重量、高油耗车进行控制。
考虑到采用某些先进技术如自动变速器而带来的油耗增加,以及车辆特殊用途所需的车辆结构对燃料经济性造成的不利影响,将装有自动变速器、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属M1G类的车辆限值适当放宽。同时,由于高油耗的SUV在我国呈高速发展态势,而我国油价相对较低,如不对SUV进行适当的增长和保有量控制将会严重泛滥。为避免重蹈美国标准分离导致SUV数量激增的覆辙,对SUV严格按照GB/T15089中M1G类进行管理。因此,在本标准中,将具有这些结构特征车型的限值放宽6%。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二种或三种以上结构特征,限值仍放宽6%,而不叠加。
考虑到在生产车的技术改进和换型,标准采取提前公布、分阶段实施的方案。新开发车型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阶段限值要求,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要求;在生产车分别比新开发车型推迟一年实施。其中,第一阶段限值基本相当于当前(2002年)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平均水平;第二阶段限值是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加严约10%。
标准的适用燃料范围不包括气体燃料和加醇燃料,由于当前影响我国能源安全性的汽车燃料主要是汽油和柴油,应当积极在汽车上大力推广使用气体替代燃料(NG和LPG)。因此,这次标准制订时不考虑将气体燃料包括在内,也即暂不控制燃用气体燃料汽车的燃料消耗量。但对于既能燃用汽(柴)油又能燃用气体燃料的两用燃料汽车,则按燃用汽(柴)油进行控制。此外,不把气体燃料包括在内,也将有助于简化我国汽车燃料消耗量强制标准的首次实施。
对于添加醇类燃料的混合汽、柴油燃料。如果使用的是E10(加10%乙醇)汽油,或M15(添加15%甲醇)的汽(柴)油,由于燃用这些燃料,不需改造汽车发动机,因此不存在专门燃用这些燃料的汽车,使用这些燃料的汽车仍按汽油车或柴油车对待。如果是专门燃用更高比例醇类燃料的汽车,如.燃用含85%乙醇或甲醇的汽(柴)油(E85或M85)的汽车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
不分别制订柴油车与汽油车限值,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车辆”。因此,在此范围内的汽油车或柴油车均采用同一限值。柴油车的燃料消耗最要比汽油车低,这是柴油车的优点所在。就节约燃料而言,应该大力发展柴油车。但由于柴油车排放较多微粒物、碳烟和NOX,我国有些城市限制柴油车进入。因此,我国柴油汽车当前的重点在于加严排放,而加严排放与控制燃油耗存在一定矛盾。为了给柴油车进一步控制排放提供较为宽余的空间,本标准当前不再另行制订柴油车的燃油耗限值。原因是目前柴油乘用车在我因数量较少,需要待柴油乘用车增加至一定数量后,才能统计和分析出我国柴油乘用车的燃油耗水平,届时再制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柴油乘用车的限值标准更为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