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3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第4.3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热水器)的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效等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热水器。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本标准所指燃气是GB/T 13611《城市燃气分类》、GB 13612《人工煤气》规定的燃气。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查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 ISO2859-1:1999 IDT) GB/T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693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T 13611 城市燃气分类 GB 13612 人工煤气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除采用GB 6932中的定义外,还采用下列定义。
3.1 能效限定值
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所允许的,在额定热负荷下,热水器最小的热效率值,以百分数表示。
3.2 节能评价值
达到节能认证产品所允许的,在额定热负荷和30%额定热负荷下,热水器最小热效率值,以百分数表示。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本标准所适用的热水器,其产品性能和安全性能应符合GB 6932和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能效等级
热水器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等级的热效率值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略)。
4.3 能效限定值
热水器能效限定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3级。
4.4 节能评价值
热水器节能评价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2级。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除以下条件外,其他试验条件应符合GB 6932试验条件的有关规定。
a)试验室环境温度为20±5℃; b)进水口冷水温度为20±3℃; c)额定热负荷时温升为40±1℃,30%额定热负荷时温升为20±1℃; d)燃气用额定压力。
5.2 试验方法
热水器热效率试验方法按照GB 6932中热水性能试验中热效率试验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能效限定值应作为热水器出厂检验项目。抽样方案根据GB/T2828.1和GB/T2829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自行决定。
6.1.2 经检验认定能效限定值不符合本标准4.2条要求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热水器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能效限定值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 b)改变产品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明显影响其性能时; c)国家级质量检验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抽样,每次抽2台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如两台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为合格;如果两台中任何一台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该批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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