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欧盟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区域经济体,历来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受到通货膨胀、投资减少、失业率上升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欧洲经济一直徘徊于低迷状态。为了保护统一大市场,刺激经济复苏,欧盟频繁地利用技术性壁垒设置贸易障碍,而欧洲统一标准是构成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欧洲统一标准及其制定机构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国建立针对欧盟的行之有效的贸易预警机制。
2 欧洲统一标准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欧盟各成员国均制定有各自的国家标准,从而使产品在进入不同国家时,增加了适应不同标准的费用,降低了产品竞争力。为了建立和维护统一大市场的利益,1990年8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发展欧洲标准化的绿皮书》,表示要在欧洲一级制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消费者利益的欧洲标准(EN),以协调统一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欧盟要求,每项欧洲标准正式发布后,各成员国必须在6个月内,对其内容和结构不做任何改动地采纳为国家标准,并撤销与此标准相抵触的国家标准。
在制定欧洲标准的过程中,当无法避免成员国国家偏差时,采用编制协调文件(HD)的形式。每个协调文件必须在国家级采用:或者采用为国家标准,或者向公众通告协调文件的编号和标题。但无论采用两者之一的哪种方式,各成员国都必须撤销与此协调文件相抵触的原有标准。
除了以上两种形式外,在技术发展迅速或急需标准的领域,还可以制定暂行标准(ENV)。各成员国对暂行标准同样应采用为国家标准,但在暂行标准转化为正式标准之前,各成员国可以暂时保留与其相抵触的标准,而不必撤销。 目前,欧洲统一标准在欧盟各成员国国家标准中所占比例已高达80%以上。与此同时,欧洲统一标准虽然提高了欧盟内部贸易的自由化程度,但对地区以外的国家来说,显然是扩大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范围。
3 欧洲统一标准的制定机构
统一的欧洲标准不属于立法范畴。依据欧盟83/189/EEC指令的正式认可,欧洲统一标准的制定工作主要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三个标准化组织负责完成。
3.1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1961年成立于法国巴黎,其宗旨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标准化合作,制定欧洲统一标准,实行合格评定制度,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CEN的组织体系由全体大会、管理局、技术管理局、对外政策咨询委员会、财务咨询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全体大会负责财务预算、会员管理以及部门管理人员的任命;管理局是全体大会的执行机构,指导CEN的运作,筹备预算并处理会员申请;技术管理局负责标准化项目的全面管理,督促技术委员会等的标准化工作进程;技术委员会则负责具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由CEN各成员国分别承担。
CEN制定欧洲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提出需求:制定标准的需求有两种来源途径:一是正式成员提出建议,二是欧洲委员会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秘书处向CEN下达委托书,提出制定标准的要求。 ②确定项目:由技术管理局确定标准化项目。
③制定草案:制定方式有三种:一是直接采用现有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国际标准;二是根据维也纳协议,在某一领域还没有国际标准时,向ISO提出制定标准的计划,并与ISO开展技术合作,使欧洲标准尽可能成为国际标准,以拥有更广阔的市场;三是设立新的技术委员会,负责完成标准草案的制定工作。草案制定完成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其转交技术管理局,为标准编号,这时的文件称为标准草案(prEN)。
④征询意见:标准草案须经过各成员国的公开评论,评论时间持续6个月。评论结束后,技术委员会将评论意见集中收集,并对原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草案。
⑤正式投票:最终草案进交CEN正式成员进行投票。自2004年1月1日起,CEN和CENELEC实行新的加权投票制度。根据国家的大小和经济实力,各成员国享有不同数额的票数。目前有28个正式成员,总共有341票,其中,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4国各拥有29票;西班牙和波兰为27票,其他国家享有票数从13票到3票不等。投票时间为4个月,有71%以上票数赞成,即可批准该标准草案为正式标准。成为正式的欧洲标准并发布后,欧盟成员国将在6个月内将其采用为本国国家标准,并撤销与其相抵触的原有标准。
⑥编号存档:欧洲统一标准的编号方式为:标准代号+数字顺序号+发布年代,标准代号与数字顺序号间空一格,发布年代与数字顺序号间以“:”相隔,如:EN 50225:1996, HD 1004:1992。CEN、CENELEC和ETSI均有各自的数字顺序号范围。
3.2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是1973年由两个早期的机构欧洲电工标准协调委员会共同市场小组(CENELCOM)和欧洲电工标准协调委员会(CENEL)合并而成,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协调各成员国的电工电子标准,消除贸易中的技术障碍。在业务范围上,CENELEC主管电工电子领域的标准化,而CEN则管理其他领域,如食物、日用品、体育用品及娱乐设施、卫生保健、燃气用具、机械工程等。 CENELEC的组织体系由全体大会、管理委员会、技术局、技术委员会、中央秘书处等组成。 全体大会是CENELEC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管CENELEC的日常运作并确定政策方向;技术局协调各技术单位,组建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并监控标准化工作进程;技术委员会由各成员国指派的代表组成,负责完成各自领域内的具体标准的制定任务;中央秘书处由33名工作人员组成,承担全体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局下达的所有任务,是一个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单位工作。
CENELEC制定欧洲统一标准的一般程序是:
①确立项目:标准项目的来源有四种:一是来自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占总数的80%;二是由CENELEC技术单位立项;三是CENELEC的协作伙伴委托,其中包括欧盟委员会下属的有关电子技术方面的委员会;四是来自成员国的电子技术委员会。
②制定草案:标准草案的制定工作主要由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承担。
③征求意见:草案拟定完成后,送交各成员国征求意见,这一过程需要6个月时间。拟定草案的技术单位对征求上来的意见充分研究后,根据其中的合理成分进行修改,形成最终草案。 ④投票表决:投票耗时3个月。根据各成员国的国家大小分配加权票数。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十个大国各拥有29票,小国如冰岛和马耳他则只有3票。草案被通过至少要有70%的票数赞成。
⑤编号存档:编号方式同CEN。
3.3 欧洲电槽标准学会(ETSI)
1988年3月,根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的建议,成立了ETSI,总部设在法国南部的尼斯,其任务是研究制定电信标准。由于ETSI与CENELEC在工作领域上有所交叉,为此两机构作了分工。CEN-ELEC主管下列方面的标准心安全局环境条件;③电磁兼容;④设备工程;⑤无线电保护;⑥电子元器件;⑦无线电广播接收系统及接收机。ETSI则主管:①无线电领域的电磁兼容;②私人用远距离通信系统;③整体宽频带网络(包括有线电视)。
ETSI的组织体系由全体大会、ETSI总部、ETSI秘书处、特别委员会、技术委员会JETSI项目组。ETSI合作项目组组成。
全体大会负责财务预算、年度汇报、制度决议。人员任命以及会员管理等。ETSI总部负责申请财务资金,监控标准化执行进程,组建或终止技术委员会、ETSI项目组以及特别委员会。ETSI秘书处有大约100名工作人员,下设4个中心,为各运作单位提供支持。具体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由技术机构负责,目前,拥有200多个技术委员会、ETSI项目组、ETSI合作项目组。其中,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各自领域的技术标准工作;ETSI项目组根据市场需求而组建,主要是为了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某个要求明确的项目;ETSI协作项目组则是应市场需求,为在一定期限内与外部单位合作完成某个项目而组建。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工作组(WG)。有3500多名专家参与工作。
ETSI制定欧洲标准的一般程序为:
①确立项目并起草:每项标准提案至少需得到4名成员支持,具体的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由相应的技术机构(技术委员会、ETSI项目组或ETSI合作项目组)负责完成。
②公开征求意见:技术机构将拟定的草案交至ETSI秘书处,由秘书处在30天内将草案发送至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机构,后者在120天内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将评论结果反馈给秘书处。秘书处对收集到的意见予以考虑,如果只是编辑问题,则秘书处在15天内形成最终草案;如果确实是技术问题,草案将被返回技术机构,后者在60天内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送交秘书处;如有重大改动,技术机构可以要求进行第二轮征求意见程序。
③投票表决:召开全体大会(提前30天通知),由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对草案进行投票,如果取得7l%的赞成票,则该标准通过,并在15天内作为欧洲标准发布。投票也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即:秘书处在形成最终草案后30天内,将草案送交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机构,各国按照加权票数进行投票,并在60天内将投票结果通知秘书处。秘书处统计票数并在15天内将投票结果送交技术机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机构、ETSI成员等。如果获得71%的赞成票,则该标准通过。
④编号存档:编号方式同CEN。
ETSI除制定欧洲标准外,还制定其他标准,如ETSI标准(ES)、ETSI技术规范等。为满足电信技术迅速发展的需求,可以将现有ETSI标准或很成熟的ETSI出版物,不作实质性修改直接转换为欧洲标准。在此种情况下,征求意见和投票表决可同时进行,以加快标准制定过程。
4 对于我国建立针对欧盟的贸易预警机制的意义
我国加入WTO后,深入研究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过程,特别是欧洲统一标准的制定程序,有助于我国建立针对欧盟的贸易预警机制,削弱技术壁垒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欧盟是一个由独立主权国家通过条约建立起来的国家联盟。为实现区域一体化,成员国向欧盟让渡了较多的国家主权,但“辅从原则”又限制了欧盟侵蚀过多的国家主权并向“超国家”进一步扩展。因此,在技术立法与标准制定过程中,各成员国在重大事项上往往为各自利益争议不休,讨价还价,从而达到诸多的妥协和折衷。尽管有投票表决制度,但成员国依旧对协商一致原则情有独钟,倾向于采用“一揽子交易”,因为过多地使用投票决议,只会带来利益的“零和博弈”。
这些特点和矛盾,在欧洲统一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同样得以表现。尽管CEN、CENELEC、ETSI等标准制定机构不是政府机关,不涉及过多的政治因素,但由于面临着各国实际技术水平的相互协调问题,同样牵扯到各成员国的利益。因此,CEN、CENELEC、ETSI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都将较多精力和时间花费在各成员国之间相互协调并公开征求意见(一般需要3~6个月时间)上。由此而造成的拖延,为我国了解欧洲标准化动向并事先做好防范措施争取了时间,这有利于我国抓紧该标准尚未正式出台的时间间隙,对该标准作出迅速反应。
同时,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牵连,我国还可以利用与某一或某些欧盟成员国的政治经济联系,来影响欧盟整体的标准制定方向,使其更有利于我国与欧盟的贸易发展。
CEN、CENELEC、ETSI都有通讯成员、观察成员、协作成员、联系成员等特殊成员,我国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因素及时了解三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动向,及时防范可能形成的技术壁垒。
以上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我国建立针对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机制,在此仅作抛砖引玉的简述,有待进一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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