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新的国际标准对限定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处置方式、输入输出程序、过境安排等都作出相应规定。
关于限定木质包装材料,准则指出:主要针对可能成为植物有害生物传播途径的针叶和非针叶原木。它包括下列包装材料:托盘、垫木、条板、填塞块、圆筒、木箱、负荷板和活动木质容器等。这些包装材料几乎在任何输入货物中存在,包括一般不作为植物检疫检查对象的货物。对于完全通过胶水、加热、加压或这些方法的结合产生的木质产品如胶合板、碎料板、定向条状版或薄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应视为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因此不对这些有害生物进行限定。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和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及切成薄片的原木可能不是检疫有害生物传入的途径,不应限定,除非技术上证明需要。
关于处理措施,准则中已批准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两种可采取的方法。
热处理,即根据特定时间、温度安排加热,这种安排实现木芯最低温度56℃及至少30分钟。窑中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处理方法只要符合热处理规范则可视为热处理。例如,化学加压浸透通过利用蒸汽、热水或干热,可能符合热处理规范。热处理以HS标记表明。
对木质包装的溴甲烷处理标准为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0℃,最低熏蒸时间应为16小时,溴甲烷处理以MB标记表明。其标准见下表。
关于处置方式,是指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在木质包装材料抵达时,在处理不能进行或者不理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包括全部焚烧、深埋、削成碎片和进一步加工或输入国植保机构赞同的对于有害生物有效的方法。采用这些方法时尽可能不延误。
我国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10日正式公布。在木质包装材料范围、除害处理方法、加贴专用标识等方面都采用国际标准。在新办法中,对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木质包装生产企业须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获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处理结果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定除害处理合格后,标识加施企业按照规定加施标识。未获得标识资格的企业应从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的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购买已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并要求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不合规定或违规操作的,将被暂停或撤销其标识加施资格。
出口提示
2005年3月1日,美国、澳大利亚、 欧盟、巴西、墨西哥、菲律宾、南非、哥斯达黎加、土耳其、智利、秘鲁、新西兰、韩国等国家开始执行新的货物木质包装国际标准。这些国家是我国使用木质包装出口商品的主要流向地,因此这一标准的实施对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会产生较大影响。
在我国的出口商品中,90%以上要使用木质包装。国际标准和新办法实施后,将会提高使用木质包装商品的出口成本,对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除害处理技术也将是一个巨大考验,因此提醒我国相关企业密切关注这一信息,详细了解新办法的实施细则,积极加以应对,尽快规范对木质包装的使用,符合进口国的检疫要求,保证对外贸易的畅通,防止有害生物跨境传播。
在执行新的木质包装国际标准的国家中,也有个别国家的个别细则保留了本国的做法,与国际标准有不同之处。如:欧盟于2005年3月发出补充通报,对实施细则作出了如下修改:对于2005年2月28日之前生产、修理或循环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不适用ISPM15号规定的标志,关于木质包装中垫料的规定,至2007年12月31日前,仍可使用无有害生物及活害虫迹象的剥皮木材制造衬垫材料,关于木质包装的去皮规定将推迟到2006年3月1日;澳大利亚规定木质包装须无皮并且每立方米用48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不是16小时),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超过200mm,对熏蒸处理的结果,澳大利亚将对其处理时间重新进行评估;输入韩国的针叶木质包装必须实行热处理;进入土耳其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加拿大、美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实施该标准的时间为2005年9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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