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GB/T 19680-2005)2005年3月24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5月1日起实施。标准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物流企业界和学术界有关人士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对该标准的认识、理解与看法,这说明,我国物流标准化以及物流企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问题正在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一项普通的推荐性国标引起人们如此普遍的重视,对于物流标准化工作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意义,这也是标准化工作更加贴近市场、贴近企业和社会需求的明显反映。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的提出和归口单位,并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全过程起草。起草、制定和实施国家标准是一件十分严肃、十分慎重的事情。这个标准酝酿期长达3至4年时间,从2003年10月份开始起草,到正式公布历时约一年半左右。其间,先后召开了5次标准制定论证会,我国30多家大中型物流骨干企业参与了标准的起草,100多家物流企业参与了标准(草案)的修改,参与论证的我国物流业界的专家、学者前后达200人次。标准在起草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了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国务院标准化和物流主管部门的密切关注与支持。
为使全社会对《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加快推进我国物流企业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本文就为什么要制定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标准、如何对物流企业进行界定和分类、如何对物流企业进行评估等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做一些必要的说明和阐述。
一、为什么要制定物流企业的分类与评估标准
现代物流在我国的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进入本世纪以来,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物流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盲目发展的倾向比较严重。首先是对物流企业的认识或概念模糊不清,几个人,几辆车就登记注册一个物流公司后,实际没有物流公司的功能,形成物流企业满天飞的局面;其次是许多传统的交通运输、仓储商贸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向物流企业转型,但如何转型,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提供什么样的物流服务,缺乏清晰的认识。目前,我国到底有多少物流企业,没有统计,物流企业一哄而上,其根本原因是对物流功能、物流企业与物流产业的模糊认识,是物流产业不成熟的表现。
二是物流市场秩序混乱。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社会的物流需求增长势头旺盛。但是,在物流市场上,无物流企业功能的物流企业与有经营规模、有良好信誉的物流企业同时并存,出现了鱼龙混杂的局面,都叫物流公司。对此,物流需求客户难以判断,也无从判断。据对我国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的现状调查,客户对物流公司的要求,首先关注的是一体化服务功能、服务手段、商业信誉与服务质量。此外,大量只有运输或只有仓储单项功能的“物流企业”的出现,使物流业内恶性的不规范竞争愈演愈烈,已成为制约我国物流企业健康发展的极大障碍。
三是物流企业的发展不能适应物流市场的需求。目前,一方面,生产企业物流运作模式受传统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思想影响,依然习惯于自成体系,自我服务,大量潜在的物流需求还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物流企业的发展,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功能单一,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难以满足社会化的需要,真正能够提供一体化服务的企业还不多,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不高。
上述问题,既是物流作为新兴产业在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又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不能依靠行政手段,不能通过行政性审批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因此,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提出物流企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明确物流企业的基本范围和类型,提出不同类型和档次物流企业需要达到的规模和水平,为物流市场提供判断的依据,对于指导物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物流市场的规范化,推动一部分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参与国际物流市场竞争,将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积极探索与有效尝试。
二、如何对物流企业进行界定和分类
对物流企业的界定和分类,需要从以下三个基本点出发:
一是符合物流的基本内涵与本质要求。物流企业的核心业务是提供物流服务,必须符合现代物流的基本要求,否则就不是物流企业。尽管从国内到国外,对物流概念的表述或定义,在学术研究上有着多种说法,也处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但是从实践的观点看,物流运作包含的基本内容、基本环节、基本要素,还是比较明确的,在理论研究上也没有大的区别,比如,仓储、运输在物流当中的基础性作用,对物流各项资源、环节的整合与管理,信息化在物流中的重要作用等。从这些基本要求与要素出发,界定物流企业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
二是符合我国物流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从总体看,我国物流业正在从传统运作方式向现代运作方式过渡。从具体过程看,我国物流企业主要来源于三个途径:一是由传统的运输、仓储、商贸企业转型为物流企业,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典型代表;二是按照现代物流理念新建的物流企业,主要是一些民营资本和股份资本;三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投资建立的物流企业。在这三种类型中,以传统的运输、仓储方式为基础发展现代物流,是当前我国物流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式或趋势,不但传统企业主要是以这种方式向现代物流转型,即使一些新建的、已有较大规模的民营物流企业,在发展物流业务过程中,也普遍以开展运输和仓储活动作为切入点,逐步向供应链管理的各环节进行渗透。
三是物流企业的类型不宜过多过细,并且要比较成熟。在标准制订过程中,曾考虑过更多一点的物流企业类型划分,经过研讨和实际调查,业内人士普遍感到目前我国冠以“物流”的小行业太碎太多,且许多小行业业态正在发展当中,并不成熟。作为标准,物流的类型划分过细,反而不利于突出现代物流的基本特征,也不利于引导企业按照专业化物流方向发展业务。作为物流企业,有些类型可以合并,比如货代服务型可以归入运输型或综合服务型,配送服务型可以归入到仓储型,有些类型则不宜纳入物流企业的范围,比如单纯的包装、流通加工,物流专业设备制造、租赁企业,物流咨询企业,都是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派生的行业或是为物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行业。而以传统的运输、仓储为主业,并以此为基础发展现代物流,或直接提供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是已经比较成熟的类型。
对物流企业基本范围的界定,在研讨过程中曾提出三种口径的选择:一种口径是要完全符合现代物流的理念,为客户制定物流方案,提供物流一体化全程服务,按照这种口径,物流企业的范围将会过窄;一种口径是所有从事运输、仓储的企业都可算物流企业,按照这种口径,物流企业的范围又会过宽。从实际情况看,无论范围过宽还是过窄,都不利于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因此,按照第三种口径,把两者结合起来比较适宜,既考虑传统的仓储、运输主业,又必须按照现代物流理念和本质要求发展现代物流业务,这个口径,也与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实际相符合。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标准特别突出了现代物流企业的物流管理与物流服务的本质要求,无论是仓储型企业还是运输型企业,缺乏物流的延伸服务,不能满足客户的物流需求,只能是单纯的运输或仓储企业,而不符合标准中“仓储型”、“运输型”的内涵规定。标准对物流企业类型的划分,重点正是要引导我国传统的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业加快迈进。
因此,从以上基本点出发,标准对物流企业进行了界定和三种类型的划分。既考虑到了我国传统物流业的发展特点,也考虑到了现代物流理念对企业的要求,符合我国物流企业发展选择的实际。
三、如何设定物流企业评估指标体系
物流企业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对物流企业的评估实际包括基本要求与等级评估两个部分。标准提出了三种类型物流企业的基本要求与等级评估指标,前者是物流企业的基本条件,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是物流企业,后者是对物流企业综合能力的评估,不能达到等级划分的要求,但只要满足前者提出的要求,就是物流企业,许多中小物流企业就是这种情况。
二是对物流企业的评估应该是全面的、综合性的。根据现代物流的基本要求,达到较高水平的物流企业必须具备多方面的要素与能力,才能具有提供良好物流服务的基础。因此,标准对三类物流企业的评估覆盖了经营状况、资产、设备设施、管理及服务、人员素质、信息化水平等六个方面,并细化为16至18项指标。
多项指标的综合评估具有两重意义:一是少量指标还不足以反映企业之间的差别,通过多项指标的比较,可以全面、实际地反映企业规模与综合能力的差别,从而为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奠定基础,从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等级物流企业的区别确实表现在多项指标差别上;二是突出物流企业的特点,与单纯从事运输与仓储业务的企业相区别,因为单纯的运输、仓储业务不需要满足这样多的指标条件,反过来,一个运输、仓储企业能够全面达到这样多的指标条件,也就具备了提供物流服务的综合能力。
三是在评估指标的设计上,既充分体现三种类型物流企业的共性要求,也要考虑三种类型物流企业的个性差异,例如,对运输型物流企业特别提出了必须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货运车辆,但没有提出仓储面积的要求;而对于仓储型物流企业,考虑它的业务收费水平,营业收入指标低于其他两种类型,货运车辆包括自有和租用的两种方式,同时仓储面积要求较高;对于综合服务型,考虑了轻资产的需要,资产要求低一些,货运车辆和仓储面积都包括自有和租用两种方式,但从物流一体化服务的需要出发,对运营网点的要求高一些,并特别提出要有为客户提供物流策划和实施方案的能力。
四是对物流企业实施具体评估时,有些评估指标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例如对业务辐射范围,国际、国内、区域,在提出评估指标时只能这样规定,而在具体评估时则可以具体化。
四、如何认识标准实施的有关问题
这个标准发布以后,在贯彻实施中,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需要正确认识标准的性质与作用。
这个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根据推荐性标准的一般规定,其特点:一是标准只是提供一个指导性的规范,而不是行政性规定或文件;二是标准的执行是自愿性的,不具有行政或法律的约束性;三是标准的修订周期一般在三至五年,个别内容可以及时修订。因此,当前这个标准基本上可以适应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现状,随着我国物流科学与物流产业的进步,标准也将会适时地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自愿参与对物流企业的评估。
把物流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型、5个等级,但企业不可能自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作为物流领域的行业协会,将严格执行这个标准,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前提下,组织专家,充分发挥地方物流协会与评估机构的作用,客观公正的进行等级评定。将出台一系列评估的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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