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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变脸”了
——两项食品标签新国标即将实施


作者: 刘驰     来源:《世界标准信息》     更新时间:2005-05-11       评论: 1

    今年10月1日我国即将实施,两项新版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改变目前我国食品管理、食品标准、食品监督检查政出多门的状况前进了一步。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比较,标识内容上更着眼子接近食品的真实属性,使我国的食品标签管理更全面地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食品名称最“较直”

    食品名称是食品标签上最重要的内容。如果食品标签上只允许标示一项内容,那便是食品的名称。目前,这项最重要内容的标示存在的问题最多。

    食品的真实属性本来也是修订前的标准即《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着意强化的,该标准规定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词”。新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名称的真实属性,修订后的表述为:“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词”。

    “醒目”和“清晰”的要求,值得玩味。因为,按现行标准执行,醒目和清晰的往往不是食品的真实属性。

    利用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的食品标签相对比较常见,这类食品标签把食品的真实名称标示得很小,且与底色相近,而把掩盖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很大,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用的是特号字,“饮料”则用5号字,且“饮料”二字的色彩与底色相近,不易辨识。同样的食品标签还见于“酸牛奶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等产品,这样的标示方法是喧宾夺主,消费者很可能将“饮料”误认为是“橙汁”或“酸牛奶”,产品的真实属性大打折扣。

    为此,标准进一步规定:“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和“饮料”,“酸牛奶饮料”中的“酸牛奶”和“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和“夹心饼干”,等等,都必须使用同一字号,而且不得利用色差误导消费者。并且,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大干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随着食品品种的丰富,市场竞争的加剧,食品名称也呈现出乱花渐欲迷人眼的阵势,出现了不少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有的已广为人知,有的还不易被人们接受。新创名称如早年出现的“健力宝”,其产品的真实属性是碳酸饮料;奇特名称如“国际记者”,是一种糖球;音译名称如可口可乐饮料;品牌名称如燕潮酩白酒;俚语如荸荠称为马蹄等。客观地讲,有些食品名称误导、迷惑消费者的现象已十分严重,但是,因噎废食的做法不可取,这些新创的或奇特的食品名称确有不少闪烁着创新的火花和智慧的光芒,不可能被新标准拒之门外。只是,新标准要求,当这些名称含有容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在所示名称的临近部位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新标准要求必须标示具体的名称,如添加了防腐剂苯甲酸钠、甜味剂糖精,不能只标示防腐剂或甜味剂,必须标出苯甲酸钠和糖精。

    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新标准要求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修饰语。

    出格内容要“净化”
 
    小小的食品标签,确实让一些企业费尽心机,有的甚至走上了旁门左道。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对于一些接近道德层面的、疑似不正当竞争的或违背科学常识的食品标签的内容,该不该由标准来规范?

    标识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内容的食品标签时有出现,如媒体曾经报道过的冰激凌、冰棍的标签上就出现过“风流寡妇”、“小蜜傍大款”等内容,充斥着色情的气息;其速溶豆粉标签公然标出“本产品属金蛋白,优于乳品”,豆制品和乳品各有各的营养价值,用豆制品贬低乳制品,风马牛不相及;还有一些食品宣称“本产品……能使牙齿钙化”。

   “钙化”是医学术语,肺结核治愈后肺部有钙化的可能。将“钙化”置于食品标签上,违背了营养学常识,那些吃了这种食品,又掌握了这一常识的消费者不恶心才怪。
 
    这些问题该不该由标准来管,先要看一看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的定义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上面提出的疑问正是食品标签标准应当规范的内容。所以,新标准规定,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宣称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者治愈作用的,使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的,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和保健功能的,都在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中予以禁止。

    营养成分有“规范”

    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标准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可以标示营养素含量水平、营养素含量比较和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这些都是非强制标示的内容。

    新标准对营养素含量水平声称的要求是:所有预包装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和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究竟什么程度算是低,该条文下有一个表对此划定了界限。如低脂肪的固体食品,每100克的脂肪含量不能高干3克;“无糖”的“无”也不是绝对没有,其要求是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要求,被比较的食品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或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且容易被消费者所理解,在符合这些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词语比较。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其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标准中举出的例子有:“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蛋白质有助于或修复人体组织”;“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等。但企业并不可以随便去标,其条件是,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营养素含量显著,其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且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这些并非强制标示的内容可以让企业欢欣鼓舞。许多企业已经这样做了,但一直不合法,因为自原标准实施以来,市场监督检查出现了一种偏见,既标示了营养知识或营养成分对人体健康的作用又违反了标准。对此,许多企业不理解、有意见,有的还要付出被处罚的代价。新标准的发布,使长期以来困扰企业的问题迎刃而解。这一问题的解决还因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公布了指导性的技术文件《营养声称使用指南》,该文件的宗旨是指导企业如何在食品标签上标示营养声称,这些内容已被许多国家的食品标签标准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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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生产者实实在在式  让消费者明明白白

    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有3部分,分别是“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构成了两项食品标签新标准的主体,表述方法基本上是企业“应如何如何”。这里的“应”字就是必须。凡是“应如何如何”的条文,企业要依据标准文本的前言严格遵守,企业犯了哪条,都难逃执法监督的处罚。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理解,两项新标准在给了消费者最大程度知情权的同时,也给了企业最大程度的利益。

    首先,食品标签标准不同于食品的产品标准,企业基本上无需为实施这两项标准更新设备、改进工艺、培训技术人员,只对食品标签进行重新设计就可以了。至于在包装上印制标签、粘贴标签,那也只是换个模具或换张纸的事,增加的成本微乎其微。

    其次,由于原标准实施多年,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关部门此前已通过部门规章进行了规范,因此企业既要执行标准,又要执行部门规章。新标准将部门规章的合理部分吸纳进来,拓宽了标准的实用性,用不着看了标准之后再去查对部门规章,使食品标签标准变得简约易行,间时也不会因为仅仅是由于政出多门造成的疏忽而招致执法部门的查处。

    第三,对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而言,两项新标准将食品企业置于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原标准没有明确的,新标准明确了,个别企业依靠“小蜜傍大款”等名称,依靠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招揽消费者的把戏将予以禁止。

   食品安全更透明选择更有针对性

    从以往对肉类食品标签监督检验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配料表。原标准对甜味剂、防腐剂和着色剂的标示没有要求到具体的名称,这有时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例如甜味剂,食品生产企业的甜味剂有的是木醇糖,有的是糖精,只标示甜味剂而不标具体的甜味剂名称,一些特定的消费者如糖尿病人在选择食品时会无所适从。新标准在这一点上的要求明确了,食品安全更透明了,消费者的选择更有针对性了。

    食品的名称必须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这是新标准进一步强化的一项核心内容。新标准对产品真实属性的要求,将是改变这种胡乱标示食品名称的契机。顺便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是,肉类食品中只有火腿肠有质量等级的要求,其他肉类食品不标示产品的质量等级不属于不符合标准。以往的监督检验中,还出现个别企业不标产品执行标准项目的情况,有的瞎标乱标,竟然有将饮料标准标在肉类食品的标签上,这主要是企业执行的标准混乱、甚至没有标准,也有的是由于企业的技术力量太差造成的。新标准对此依然作了强制性的要求,个别企业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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