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危害,有效实施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化学品分类和标记安全规范》和《化学品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编写规定》等3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名称附后),标准的具体技术内容请登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查阅。现就标准的有关问题征求你单位的意见: 一、标准何时实施为宜? 二、标准的过渡期多长为宜? 三、这些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是否合理? 请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意见返回国家标准委工交部。 联系方式:肖寒 010-82262649 xiaohan@sac.gov.cn 附件: 3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名称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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