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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遵守WTO/TBT协议谈技术法规和标准


作者: 龚磐如     来源: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05-03-11       评论: 0

【摘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遵守WTO/TBT协议,逐步建立界定清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是实施“以法治国”,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为此,需要掌握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本概念;认识技术法规与标准分离的意义和合理性;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差异和内在联系;探讨建立技术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的方法。

【关键词】 WTO/TBT 技术法规 标准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已经十三年了,我国也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144个国家和经济区政府组成的成员之一,为什么要在当前我国标准化工作中引进并逐步确立技术法规的概念;怎样明确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差异和内在联系;在我国现行的标准化工作体制下如何逐步建立技术法规体系,本文就以上这些问题,结合工作实践的体会提出看法与标准化工作者进行探讨。

一、在我国标准化工作中逐步确立技术法规的概念是顺应加入WTO后大局的需要

    在一个实行法制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法规是社会经济赖以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构架,是支撑经济活动舞台的支柱。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应该在不损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在WTO的环境下,各国有权在一种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框架中从事正常贸易活动,这也对我国现行的标准化工作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就适应国际大市场,加入世界经济大循环而言,标准化工作体制改革的最终做法就是按国际惯例办事。否则,面对开放、统一、自由、竞争的国内外市场,就会感到无所适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约束,形成了以卖方市场和以行政强制管理为特征的标准体系,而这种体系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在国际范围内,就技术标准而言都是非强制性的,是自愿性标准,由企业和用户自愿采用。凡涉及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目的基本要求,通常以技术法规形式发布,并要求强制执行,对生产和销售活动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正是由于技术法规起着直接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并直接影响国际间的双边和多边贸易活动,所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中对技术法规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为了适应这种状况,我国必须加强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二个体系的建设,要在标准属性上实行自愿性原则,明确只有技术法规才具有强制性,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进口,而是为了发展自己。所以,我国的标准化体制改革也应该从技术法规入手,提出切实可行、符合国情和国际惯例的技术法规的范畴,界定和确立技术法规的严格概念。

二、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定位、差异及其联系

    所谓技术法规,根据WTO/TBT协议附件1中的界定,是指强制执行的涉及产品的特性、加工程序、生产方法,包括可以适用的管理性规定的文件,当适用于某一产品、工艺和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而标准则是由公认机构批准、反复地或不断使用的,并非强制性执行的技术文件。

    以上这二个定义都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的行为,但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只能由被国家法律授权发布强制执行文件的单位发布。标准是非强制性的,可以由任何一级的公认机构发布,如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包括生产性事业单位)。

技术法规与标准的差异及联系主要表现在:

    由于技术法规一般只规定生产技术领域中的某些基本要求,对于有些细节或具体的技术要求则要靠引用许多标准才可以实施和具体操作,所以,标准可以说是制定及执行技术法规的重要的和必要的补充。

    在制定技术法规时,必须参考大量的有关标准资料;在协调、统一技术法规的内容时,也要依据有关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确。所以,标准又是制定及执行技术法规的重要依据。

    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WTO/TBT对于技术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立法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文件有两级,即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在地方一级执行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TBT协议所规范的技术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两级技术法规。

    1989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标准的性质分类,将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根据WTO/TBT协议的定义,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无论中国和外国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都必须执行,因而强制性标准对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制定强制性标准应严格遵循TBT协议中有关正当目标的界限,即凡是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人的安全和健康、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的,一律强制要求,而对其他技术指标,应作出推荐性要求。

    WTO在若干个协定和协议中明确规定鼓励其成员积极采用国际标准,WTO充分认识到现在已存在的制定国际标准、国际指南和国际建议文件的各种国际组织的重要作用。WTO/TBT在“技术法规和标准”部分第8条中规定:当需要制定的技术法规,如果存在着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作为其技术法规的基础。同时还规定了:为了使技术法规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统一,各国对其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的产品,应竭尽全力参与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对这些产品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所以,标准与制定和执行技术法规之间也可以相互转化。

    从上述的相互关系中不难看出,虽然技术法规和标准在概念上有着严格区分,但二者之间仍然是一个有机整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正确认识技术法规和标准分离的意义,理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促进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改革。

    《标准化法》针对我国标准的体制,从法的角度将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属性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实际上发挥着技术法规的作用,然而强制性标准毕竟不同于技术法规。严格意义上说,标准本身并不存在强制的问题,强制性是法律赋予的,因此对强制性标准的理解应该从法律角度人手,应该以WTO/TBT协议技术法规的概念进行界定。虽然《标准化法》中将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属性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由于传统经济管理思维的影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标准体系体现出单一性强制性标准居多,推荐性标准较少的状况,虽说是强制性标准又难以强制实施,结果形成安全卫生、环保等确实必须强制的标准未能很好地执行,失去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重心。而应该作为推荐性的规格和指标等技术要求却人为地用强制性标准形式固定下来。其最终结果是不能灵活地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和多品种、小批量,甚至是多款式、多花色的要求,这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和WTO/TBT的要求是大相径庭的,也不利于发挥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企业的自主能动性和自主权。因此,应将我国强制性标准以技术法规的要求对其进行改造,使技术法规与标准在观念上分离,即标准为自愿采用的技术规范;对于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上的要求,应该通过技术法规作出规定,并对其适用提出要求,使技术法规与标准能够做到相互支撑,从而逐步建立起以法律—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四要素为基本框架的标准化运行机制。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准确定位,可以使标准真正发挥技术规范的作用,使技术法规真正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发挥其在促进我国贸易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逐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由于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种行为,技术法规、标准成为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技术依据,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产品市场份额的大小。一个国家建立和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取决于其经济体制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同时,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是连接国际经济合作的桥梁,也是保证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维护国际市场正常秩序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为了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则有效地进行、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就必须确立技术法规和标准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主要依据的地位。面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加强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根据WTO/TBT协议和国际通行法则确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总体原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标准应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在我国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改革、调整中,要对技术法规、标准在内容和形式上严格区别,同时又相互配套,以利于行政执法和综合管理。对于地方法规和标准来说,一定要限定和缩小范围,依法办事、按照国际惯例办事,要遵循国民待遇的原则,保证做到内外一致,避免片面针对进口产品的做法,避免利用技术法规对国内外贸易形成新的壁垒。

2.进一步加快清理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真正把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确实需要强制执行的标准或技术要求,通过技术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利于强制执行。

3.对技术法规的通报,应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WTO/TBT网站对外发布。对标准的审查、批准、发布,应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通过《中国标准信息网》及时、准确地对外界公布。在标准化管理体制上,要转变传统的旧模式,逐步转到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技术法规、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标准的模式上来。

4.要充分利用“标准守则”的原则和发展中国家这个既定特点,逐步改变以生产型标准为主体的我国标准体系的结构,改变生产型标准对产品的针对性较强,但对市场经济适应性较差的先天不足,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贸易型标准以补充和完善我国标准体系的内容。

    中国加入WTO,可以说是在经济上加入了联合国,如何充分利用机遇来化解面临的挑战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讨论的问题,本文仅就个人理解发表一些观点,以求与大家共同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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