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对GB/T7185-1987《内河船液压舵机》进行修订。本标准对原有标准内容做了如下修改:
1.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转舵机构、直控型、液控型、电控型、机械控型的定义。
2.在技术要求中增加船舶在士45。范围内转舵的时间要求。
3.取消原标准3.1.4对于公称转舵扭矩大于或等于10kNm动力操纵液压舵机,其转舵时间除满足3.1.3外,为了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经调定后,其转舵时间应大致一定。
4合并原标准3.1.5和3.1.6;同时增加5.6,对不同类型舵机的操舵控制系统提出要求。
5.对应急操舵动力设备的应急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6.对原标准3.1.8针对主(副)机带泵系统必须设置蓄能器的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7,对舵机液压系统中安全阀的调整提出具体要求。
8.增加对环境条件的要求。
9.对于液控型和机械控型液压舵机,增设机旁操舵装置;对于电控液压舵机,驾驶室和机旁操纵互锁应以机旁优先。
10.取消备用操舵装置。
11要求所有舵机均设置低液位报警器。
12.对原标准所引用和参考的标准中已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以及原标准中提法不太严谨的地方做了修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7185-1987.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内河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SBTS/TC130/SC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长江船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春、王勇、孙长林。
本标准于1987年1月首次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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