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设备电磁兼容性的抗扰度和发射的最低要求,这些设备是为专业、工业过程和教育使用,由小于交流1 000V或支流1 500V电源,或者由被测线路供电工作,其包括用于下列用途的设备和计算装置:--测量和试验;--控制;--实验室用;--与以上设备结合使用的,用于工业和非工业场所的辅助设备(如样品处理设备)。属于信息技术设备(简称ITE)范围的计算装置和组件及类似设备,如果满足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标准,则不需进行额外的试验。如果存在相关的专用的电磁兼容性标准,那么在各方面应当优先于这个产品族标准而选用专用标准。本标准涉及下列设备:a)测量和试验用的电设备;b)控制用的电设备;c)实验室用的电设备。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场所用的设备;--实验室或具备受控电磁环境的试验和测量区域中使用的设备;--由电池或被测线路供电的便携式试验和测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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