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定义了数据管理参考模型。它建立了一个框架,用于协调信息系统中为管理持久数据而制订的现有和未来标准。现有的数据管理标准参见附录A。本标准定义了适于信息系统中所有数据的公共术语和概念。这些概念用来更加具体的定义由特殊数据管理组件(如数据库管理系统或数据字典系统)提供的服务。这些有关服务的定义标识了多个界面,他们也许就是未来标准化的主题。本标准未规定数据管理的服务和协议。它既不是系统实现的规格说明,也不是评价实现一致性的根据。本标准包括一些进程,这些进程与处理持久数据有关,还与一个特定信息系统的需求所特有的那些进程的交互有关。包括诸如定义、存储、检索、更新、维护、后备、恢复、通信等应用和字典数据等所需要的公共数据管理服务。本标准顾及了位于一个或多个计算机系统上的数据管理标准,包括分布式数据库管理服务。本标准不包括通常由操作系统提供的公共服务,如那些与物理存储设备的特定类型、存储数据的特定技术、以及通信和人机界面的 特定细节有关的进程。数据管理标准定义了界面上提供的服务。它对进程如何实现不作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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