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五阶段) |
 |
| 标准编号:GB 14622-2026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
| 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
|
立即购买工即可享受本标准状态变更提醒服务! |
|
|
|
|
|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以及生产一致性、在用符合性和下线检验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也适用于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 |
|
|
|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防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和方法,以及生产一致性、在用符合性和下线检验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Ⅰ型试验、Ⅱ型试验、Ⅲ型试验、Ⅴ型试验、车载诊断(OBD)系统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体排放污染物、CO2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GTR No.2)、《关于装配车载诊断系统的两轮和三轮车辆的测试程序》(GTR No.18)、《配备内燃机的两轮和三轮车辆关于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的测量程序》(GTR No.23)和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EU No.168/2013)、《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Ⅴ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EU No.134/2014)、《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 指令的补充法规-关于两轮、三轮和四轮车的车辆结构和一般要求》(EU No.44/2014)及其修订版本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Ⅳ型试验修改采用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的有关技术内容,也参考了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EU No.168/2013)、《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 指令附录Ⅴ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EU No.134/2014)的部分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上述法规相比,主要变化有:
——Ⅰ型试验的部分污染物限值;
——Ⅱ型试验的部分污染物限值;
——Ⅲ型试验的试验方法;
——Ⅳ型试验的测试程序及试验方法;
——Ⅴ型试验的耐久里程划分,修改了推荐劣化系数;
——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对《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2016)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Ⅰ型试验的测试循环,采用世界摩托车测试循环(WMTC);
——加严了Ⅰ型试验的排放限值,增加了对非甲烷碳氢(NMHC)的测量要求和限值,增加了对CO2的测量要求;
——加严了Ⅱ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修订了Ⅳ型试验的测试程序及试验方法,加严了Ⅳ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修订了Ⅴ型试验的耐久测试循环和试验方法;
——修订了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混合动力电动摩托车和混合动力电动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
——修订了车辆在用符合性的要求;
——修订了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2016)废止。
本标准附录A、附录C~附录N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6年1月26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本标准自2029 年1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内燃机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国家摩托车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上海)、清华大学。 |
|
|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1536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T 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39851.3 道路车辆 基于控制器局域网的诊断通信 第3部分:排放相关系统的需求
GB/T 40822 道路车辆 统一的诊断服务
GB/T 41590.4 道路车辆 基于K 线的诊断通信 第4 部分:排放相关系统要求
GB/T 42193 道路车辆 车辆和外部设备之间排放相关诊断的通信
GB/T 43258.2 道路车辆 基于因特网协议的诊断通信(DoIP) 第2 部分:传输协议与网络层服务
GB/T 4674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载诊断连接器
HJ 1350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QC/T 1003 摩托车金属载体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测定方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