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所指的“四个能力”是在消防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包括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最人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治本之策。
本标准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东、石文林、刁占恒、巩玉斌、吴希晖、郑端文、贾冬梅、解景林、刘立辉、郭秀艳、郑斌。
本标准代替了DB13/T1138-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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