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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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5/T 1102-2024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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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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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的描述方法及规则、数据项体系等。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之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交换 与共享活动,其他相关活动可参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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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data items |
替代情况: |
替代DB15/T 1102-2017 |
中标分类: |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信息处理技术>>L70信息处理技术综合 |
ICS分类: |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35.020信息技术(IT)综合 |
发布部门: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31 |
实施日期: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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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 |
归口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商显刚、乌尼特、浩旭日、陈檀霖、吕开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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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 1102-2017《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规范》,与DB15/T1102-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b) 更改了数据项描述方法(见4.1,2017年版的3.1)、数据类型及格式标识方法(见4.2,2017年版的3.3)的内容:
c) 更改了数据项分类(见5.1,2017年版的4.1)、数据项说明(见5.2,2017年版的4.2)的内容:
d) 删除了数据项名称的命名规则(见2017年版的3.2)、编码规则(见2017年版的第5章):
e) 增加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体系(见第6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说明(见附录A)、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项说明(见附录B)。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浩旭日、陈檀霖、吕开开。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5/T 1102-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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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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