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12358—200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与 GB12358—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10个术语和定义:传感器、检测范围、稳定性、响应时间、监视状态、报警状态、故障状态、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见2006年版的3.1、3.8、3.13、3.14、3.15、3.16、3.17、3.20、3.21、3.22);
b) 更改了12个术语和定义:检测器、指示器、报警器、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误差、报警误差、报警设定值、重复性、零气体、标准气体(见3.2、3.3、3.4、3.5、3.6、3.7、3.17、3.18、3.29、3.20、3.25、3.26,2006年版的3.2、3.4、3.5、3.6、3.7、3.9、3.10、3.11、3.12、3.18、3.19);
c) 增加了23个术语和定义:便携式仪器、固定式仪器、泵吸式仪器、扩散式仪器、接触式仪器、非接触式仪器、测量上限、最小响应值、显示分辨力、仪器漂移、示值响应时间、报警响应时间、最大采气距离、有效探测距离、调整、校准、积分浓度、爆炸下限、体积分数、职业接触限值、立即威胁生命和健康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见3.8、3.9、3.10、3.11、3.12、3.13、3.14、3.15、3.16、3.19、3.21、3.22、3.23、3.24、3.27、3.28、3.30、3.31、3.32、3.33、3.34、3.35、3.36);
d) 更改了分类要求(见第4章,2006年版);
e) 更改了仪器外观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1,6.2,2006年版的5.2、6.1.5);
f) 增加了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气体检测报警仪和非接触式仪器的一般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1、5.2.1.2、5.2.1.3、5.2.1.4、6.3.1.1、6.3.1.2、6.3.1.3、6.3.1.4、6.3.1.5、6.3.1.6、6.3.1.7);
g) 增加了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报警仪的声、光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6、6.2.2);
h) 增加了泵吸式仪器最大采气距离和流量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10、6.3.1.8);
i)更改了方位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3、6.3.3,2006年版的5.3.6、6.7);
j)更改了响应时间的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4、6.3.4,2006年版的5.3.8、6.9);
k)更改了高速气流的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5、6.3.5,2006年版的5.3.10、6.11)
l)删除了全量程指示偏差要求和试验要求(见2006年版的5.3.9和6.10);
m)更改了绝缘耐压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7、6.3.7、6.3.8,2006年版的5.3.12、6.13、6.14);
n)更改了高低温试验要求和试验条件(见5.2.8、6.3.9,2006年版的5.3.16、6.18、6.19);
o)更改了恒定湿热的试验要求和试验条件(见5.2.9、6.3.10,2006年版的5.3.17、6.20);
p)更改了辐射电磁场试验、静电放电试验、电瞬变脉冲试验(见6.3.11,2006年版的5.3.13,5.3.14、5.3.15);
q)增加了浪涌(冲击)抗扰度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0、6.3.11.4、6.3.11.5);
r)更改了振动跌落试验中振动试验的加速度试验条件、跌落试验的跌落高度试验条件(见6.3.12.1表10,2006年版的5.3.18);
s) 增加了蒸汽干扰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2.12、6.3.14);
t) 删除了干扰气体的影响说明(见2006年版的5.3.19);
u) 增加了无线通信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3、6.4);
v) 增加了功能安全要求和试验要求(见5.4、6.5);
w) 更改了产品标志要求中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内容和执行标准要求(见9.1,2006年版的7.1);
x) 更改了检验规则要求(见第7章,2006年版的第8章);
y) 增加了产品说明书中使用条件限制说明的内容(见第10章);
z) 增加了仪器使用要求,包括仪器的选型、调整、校准与定期检验要求(见第11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1990年首次发布为 GB12358—1990,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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