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提高编制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竣工财务决算按项目性质可划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组织编制。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八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项目法人可通过合同(协议)明确配合的具体内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项目法人确需撤销的,撤销该项目法人的单位应指定有关机构承接相关责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和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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