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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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263-2022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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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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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
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512 m3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
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 144 m3 时,方法检出限为 7 μ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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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Gravimetric method |
替代情况: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2-07-14 |
实施日期: |
2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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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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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与《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 4 章内容。
——细化分解样品、分析步骤、结果与计算三章内容,增加对样品保存的规定。
——修改方法检出限的规定,明确检出限的测定条件。
——加严对天平精度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5 年 3 月 25 日批准发布的《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432—1995)在相应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鹏宇昌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西宁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青岛崂应海纳光电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和青岛容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天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7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5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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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1
5 试剂和材料 2
6 仪器和设备 2
7 样品 2
8 分析步骤 3
9 结果计算与表示3
10 精密度 4
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4
12 注意事项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采样器流量检查校准方法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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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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