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基础业务系统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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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F/T 0015-202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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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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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基础业务系统的总体要求、基本功能、业务管理流程、业务协同流程、数据资源、数据交换、编码规则和代码表以及系统安全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国社区矫正基础业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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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munity-corrections basic business system |
替代情况: |
替代SF/T 0015-2017 |
中标分类: |
电子元器件与信息技术>>计算机>>L67计算机应用 |
ICS分类: |
信息技术、办公机械设备>>信息技术应用>>35.240.01信息技术应用综合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实施日期: |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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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 |
归口单位: |
司法部信息中心 |
起草单位: |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安徽省司法厅、天津市司法局、云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 |
起草人: |
姜爱东、刘晔、陈培勇、肖运出、江铁生、张锡旺、周逸璇、乔彬、李国栋、赵晓林、李欣、王峻、汪奇志、魏淑燕、韩俊、周正、郭彦义、焦小欣、李雪亮、王力贞、马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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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T 0015—2017《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与SF/T 0015—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更改为《社区矫正基础业务系统技术规范》;
——删除了“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矫正衔接”、“矫正解除”和“矫正终止”术语和定义(见 2017 年版的第 3 章);
——将“系统建设总体要求”更改为“总体要求”,并更改了内容(见第 4 章,2017 年版的第 5章);
——将“系统基本功能要求”更改为“基本功能”,并更改了内容(见第 5 章,2017 年版的第 6章);
——将“业务流程要求”更改为“业务管理流程”(见第 6 章,2017 年版的第 7 章);
——增加了“会客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告身体情况/提交病情复查情况调整期限审批”、“迁居审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表扬审批”、“训诫审批”、“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提请撤销缓刑审批”、“提请撤销假释审批”、“提请逮捕”和“突发事件处置”流程(见 6.4、6.5、6.7、6.8、6.11、6.13、6.15、6.17、6.18、6.20 和 6.21);
——删除了“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核流程”(见 2017 年版 6.8);
——更改了“调查评估”、“外出审批”、“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审批”、“提请减刑审批”、“警告审批”、“提请治安处罚审批”、“提请收监执行审批”、“社区矫正解除”和社区矫正终止”流程(见 6.1、6.6、6.10、6.12、6.14、6.16、6.19、6.22、6.23,2017
年版的 7.1、7.4、7.3、7.10、7.6、7.7、7.9、7.11 和 7.12);
——增加了“业务协同流程”(见第 7 章);
——将第 9 章更改为“数据资源”(见第 9 章,2017 年版的第 8 章);
——对数据资源进行了分类,将“数据采集结构要求”更改为“基础数据库”,并对内容进行了更改(见 9.1.1,2017 年版的第 8 章);
——增加了外部共享数据库、生物特征库、专题库和设备管理库(见 9.1.2、9.1.3、9.1.4 和9.1.5);
——更改了“数据共享交换”的内容(见 10.3,2017 年版的 10.3);
——将“人员编制”、“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类型”、“社区矫正人员接收方式”、“管理级别”、“前科类型”、“电子定位方式”、“完成社区服务情况”、“遵守请销假制度情况”和“矫正惩戒情况”分别更改为“工作人员编制”、“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类型”、
“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方式”、“管理类别”、“前科劣迹类型”、“定位(信息化核查)方式”、“完成公益活动情况”、“遵守外出管理制度情况”和“奖惩原因”(见 11.2.4、11.2.5、11.2.12、11.2.49、11.2.52、11.2.55、11.2.68、11.2.67 和 11.2.78,2017 年版的 9.6、9.8、9.15、9.54、9.57、9.60、9.73、9.72 和 9.7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安徽省司法厅、天津市司法局、云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江西省司法厅、贵州省司法厅、合肥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爱东、刘晔、陈培勇、肖运出、江铁生、张锡旺、周逸璇、乔彬、李国栋、赵晓林、李欣、王峻、汪奇志、魏淑燕、韩俊、周正、郭彦义、焦小欣、李雪亮、王力贞、马庆
——2013 年首次发布为 SF 05001—2013,2017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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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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