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通过概述矿井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设计和制造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规定了采矿工业的爆炸预防和防护的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拟用在矿山井下部分和存在瓦斯和/或可燃性粉尘危险的地面装置部分的Ⅰ类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注: 关于特定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详细信息由相应的专业标准规定。防爆措施的设计和实现,需要可燃性物质(材料)和爆炸性环境的相关安全数据。
本文件规定了对可能导致爆炸的危险情况识别和评定的方法,以及与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设计和结构措施,通过以下方面实现:
——风险评定;
——风险降低;
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安全,可通过消除危险和/或限定风险来实现,即采取下列方式:
a) 适当的设计(无安全防护装置);
b) 安全防护装置;
c) 使用信息;
d) 任何其他预防措施。
与a)(预防)相应的防爆措施和与b)(防护)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文件第6章中涉及,与c)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文件第7章中涉及。与d)相应的防爆措施在本文件中未涉及。它们在GB/T 15706(在GB/T 15706-2012中为第6章)中涉及。
本文件中规定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不提供所要求的保护等级,除非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在其预期使用的范围内运行,并且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进行安装和维护。
本文件适用于任何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这些环境可能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处理、使用或释放的可燃性物质造成,或由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周围的可燃性物质和/或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的构成材料造成。
由于爆破能释放潜在爆炸性环境,本文件也适用于爆破设备,但炸药和雷管除外。
本文件适用于各个使用阶段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
——规定用于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
——完全是由爆炸物质或不稳定化学物质存在引起的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个体防护装备;
——包含要求控制燃烧过程的系统的设计和制造,除非它们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能相当于点燃源;
——瓦斯和/或可燃性粉尘不是必然出现的矿山、地面装置(如煤矿的选煤厂、动力厂、焦炉车间等)。在这些地方爆炸性环境可能出现,但它们不是煤矿的部分,它们在GB/T 25285.1-202×中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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