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长江干线通航技术要求,促进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长江口)的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和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等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长江干线航道应按航道规划等级进行设计,并兼顾长远发展需要,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等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性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航道规划等级和航运发展长远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
长江干线新开辟航道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并确定其航道技术等级与通航尺度。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工程等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应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航道区段标准统一、航道港口船舶及过江通道协调发展等要求,遵循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岸线集约节约利用原则。
航道、通航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工程等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