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要求,维持和改善河湖生态系统功能,发挥其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河流、重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小型河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水域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也适用于新建水利水电工程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设计,以及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的生态化改造、生态调度与管理。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开展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前,应以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划或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
应根据河湖生态系统实际情况,协调防洪安全、排涝安全、供水安全等方面需求和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建设目标。
应根据不同的水文地域条件差异,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工程技术措施,鼓励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应符合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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