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5章、第7章和8.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44—2004《消防头盔》。本标准与GA44—2004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4年版第2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4年版第3章);
———修改了型号编制方法(见4.2,2004年版4.1);
———删除了规格要求(见2004年版4.2);
———增加了消防头盔的分类要求(见4.2);
———修改了消防头盔的结构要求(见5.1,2004年版第5章);
———删除了附件要求(2004年版6.3);
———修改了冲击性能要求(见5.3.1,2004年版6.4.1);
———增加了抗冲击加速度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3.2和6.5);
———修改了耐穿透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3.3和6.6,2004年版6.5和7.11);
———修改了耐燃烧性能的试验方法(见6.7,2004年版7.12);
———增加了下颏带、披肩和面罩的阻燃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3.5和6.8);
———修改了耐热性能要求(见5.3.6,2004年版6.7);
———修改了侧向刚性要求(见5.3.8,2004年版6.9);
———修改了下颏带抗拉强度要求(见5.3.9,2004年版6.10);
———增加了头盔佩戴装置稳定性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3.10和6.13);
———增加了金属部件的耐腐蚀性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3.11和6.14);
———修改了面罩抗冲击性能的试验方法和面罩抗高速粒子冲击性能的试验方法(见6.15和6.16,2004年版7.4和7.5);
———增加了面罩光学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3.13和6.17);
———删除了跌落性能要求(见2004年版6.11);
———修改了视野要求(见5.3.15,2004年版6.12);
———修改了质量要求(见5.4,2004年版4.2.4);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2004年版第8章);
———修改了标志要求(见8.1,2004年版9.1);
———增加了产品说明书要求(见8.2)。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员防护装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耀亮、曹家胜、黄辉、张先来、汪礼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4—1993、GA44—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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