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螺旋板式热交换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可拆和不可拆螺旋板式热交换器。I型螺旋板式热交换器为不可拆螺旋板式热交换器;II型(封堵型)和Ⅲ型(贯通型)螺旋板式热交换器为可拆螺旋板式热交换器。
本标准适用于碳素钢、低合金钢、奥氏体不锈钢、奥氏体-铁素体双相不锈钢以及钛(钛合金)制螺旋板式热交换器。
本标准适用的公称直径和设计压力:
a)I型螺旋板式热交换器
1)公称直径DN≤2 800mm;
2)设计压力P≤3.0MPa;
3)公称直径(mm)和设计压力(MPa)的乘积不大于3 600。
b)Ⅱ型螺旋板式热交换器
1)公称直径DN≤1 800mm;
2)设计压力P≤1.6MPa;
3)公称直径(mm)和设计压力(MPa)的乘积不大于2 400。
c)Ⅲ型螺旋板式热交换器
1)公称直径DN≤2 500mm;
2)设计压力P≤3.0MPa;3)公称直径(mm)和设计压力(MPa)的乘积不大于3 200。
超出1.2、1.3或1.4范围的螺旋板式热交换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按金属材料有关标准所允许的使用温度确定。
当存在垫片密封时,其使用温度的确定应当满足垫片允许的使用温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