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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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15193.17-2015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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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29.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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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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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GB 15193.17-2003《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本标准与GB 15193.17-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
——修改和调整了总体体例结构;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了“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最大耐受剂量”和“卫星组”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慢性毒性”、“致癌性”和靶器官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对试验目的和原理的表述;
——增加了“仪器和试剂”内容;
——修改了对“实验动物”的要求,增加“动物准备”和“动物饲养”内容;
——修改了“剂量及分组”的要求;
——增加了受试物经灌胃、掺入饲料或饮水给予的具体要求;
——修改了“试验期限”内容;
——修改了对试验观察指标(一般观察、血液学检查、血生化检查、病理学检查)的要求,增加体重、摄食量及饮水量、眼部检查、尿液检查和其他指标内容;
——删除了“资料搜集”内容;
——修改了“数据处理”内容,增加了“结果评价”内容;
——修改和增加了对试验报告的要求;
——增加了“试验的解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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