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214.3—2004《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3部分: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数据项》,与GA214.3—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变更了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修改了居民身份证证件信息(见4.1,2004年版的4.1);
———修改了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见4.2,2004年版的4.2);
———修改了居民身份证投递信息(见4.3,2004年版的4.3);
———修改了居民身份证审核、签发信息(见4.4,2004年版的4.4);
———增加了指纹信息采集前端系统检测发布信息(见4.5);
———增加了指纹采集前端系统注册管理信息(见4.6);
———增加了指纹采集前端系统设备清单信息(见4.7);
———增加了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信息(见4.8);
———增加了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见4.9);
———增加了居民身份证制证民族文字信息(见4.10);
———修改了质量控制回馈信息(见4.11,2004年版的4.6);
———修改了制证回馈信息(见4.12,2004年版的4.5);
———增加了成品证件分拣核验信息(见4.13);
———增加了居民身份证分发信息(见4.14);
———修改了居民身份证领取发放信息(见4.15,2004年版的4.7);
———增加了居民身份证住址追加信息(见4.16);
———增加了临时居民身份证信息(见4.17)。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A214.3—2004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福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北京航天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鸿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晖、刘耀祖、徐骥、陈海东、余翔、肖勇、王立群、唐玉建、方鹏、李冰、张若峰、刘杰、陈海滨、闫建斌、刘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214.3—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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